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州区城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情况
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开州区城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情况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3〕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设施占用挖掘管理,全面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有力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行功能与安全,我局起草了《开州区城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占用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通过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以下意见反馈:
1.将细则文本第6页第7项:“涉及自行恢复(道路面层)的需提供挖掘方案、修复方案。”修改为:“涉及自行恢复(道路基层以上结构层及面层)的需提供挖掘方案、修复方案。”
2.将细则文本第14页第二十四条:“挖掘单位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后,由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面层修复。”修改为:“挖掘单位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后,由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基层以上结构层及面层修复。”
3.将细则文本第14页第二十五条:“交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面层修复的,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道路基层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道路养护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工作,申请人提交沟槽回填技术资料,监理和道路修复单位按照道路规范进行验收并签订《开州区城市道路占挖验收恢复申请单》,沟槽回填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年。”修改为:“交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基层以上结构层及面层修复的,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道路基层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道路养护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工作,申请人提交沟槽回填技术资料,监理和道路修复单位按照道路规范进行验收并签订《开州区城市道路占挖验收恢复申请单》,沟槽回填质量保证期不少于2年。”
4.将细则文本第14页第二十七条:“道路面层修复应连续完整且采取平行城市道路走向的方式进行矩形面修复,车行道横向修复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 1个车道、纵向修复长度不少于 2 米;人行道修复长宽原则上均不低于 1.5 米。”修改为:“道路基层以上结构层及面层修复应连续完整且采取平行城市道路走向的方式进行矩形面修复,车行道横向修复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 1个车道、纵向修复长度不少于 2 米;人行道修复长宽原则上均不低于 1.5 米。”
重庆市开州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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