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的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草案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开州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起草了《开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现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总体思路
《实施办法》明确开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思路是:规范开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细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定,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程序、补偿政策、评估、复核和鉴定、附则,共六章62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目的、原则、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禁止事项等原则性内容。
第二章“征收决定”规定了征收申请、确定征收项目、暂停办理手续、调查登记、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拟定补偿方案、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等工作流程。
第三章“补偿程序”明确了征收补偿内容、补偿方式选择、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等内容。
第四章“补偿政策”明确了补偿科目、奖励补助标准、公摊保障、住房保障、入学保障等征收补偿政策,以及住改非、公房等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评估、复核和鉴定”明确了评估机构选定和申请评估复核、鉴定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术语、计算单位、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实施办法》主要目标
一是确定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办法》明确以区住房城乡建委为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
二是对《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和补充。例如明确征收直管公房应解决原承租人租住房源,明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后的合法房屋和违法建筑进行分类处理,增加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条款等等。
三是规范补偿科目,在重庆市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内明确各项奖励补助的具体标准。
四、《实施办法》政策适用
(一)适用对象:开州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收户。
(二)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实施办法》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科目与明细 |
开州区拟执行标准 | |
1 |
房屋价值补偿 |
住宅 |
以被征收人房屋的评估单价为准,有产权证的,先计算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再按评估单价计算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合法的按评估价值的97%补偿,享受公摊系数补足政策,享受奖励补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征收补偿。 |
非住宅 | |||
2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非住宅 |
执行全市统一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 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住房城乡建委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3 |
室内装饰装修损失补偿 |
住宅 |
住宅按300元/平方米至400元/平方米补偿,其中城市化发展区400元/平方米,区域重点镇350元/平方米,一般乡镇3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非住宅 |
非住宅按150元/平方米至200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4 |
附属设施补偿 |
水表 |
选择货币补偿的,将被征收项目所归属乡镇(街道)的行业现行收费标准补偿,初装费高于现行标准的,以交费票据为依据进行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附属设施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予以配置相应附属设施。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其他附属物补偿:全墙钢架棚310元/平方米,半墙钢架棚230元/平方米,无墙钢架棚120元/平方米。地坝、院坝,混凝土结构60元/平方米,石灰、石板结构40元/平方米,三合土结构20元/平方米,土结构10元/平方米。围墙、堡坎,混凝土结构300元/立方米,条石结构120元/立方米,砖结构90元/立方米。 |
电表 | |||
天然气 | |||
闭路 | |||
宽带 | |||
5 |
设施设备 |
非住宅 |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以上 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此标准按重庆市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
6 |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住宅每户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另可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非住宅 |
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补偿,单户奖励总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奖励。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合并奖励;两类合计奖励总额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奖励。 | ||
7 |
单户提前 |
住宅 |
300元/户•日 |
非住宅 |
10元/平方米•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后合并奖励。 | ||
8 |
单户按期 |
住宅 |
30000元/户 |
非住宅 |
30000元/户。以户为单位进行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只按1户给予30000元奖励 | ||
9 |
搬迁补助 |
住宅 |
1500元/户·次 |
非住宅 |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按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每户按40元/平方米。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后合并奖励。 | ||
10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享受临时安置补助。每户10元/平方米•月,不足650元/户•月的按650元/户•月发放,超过2000元/户•月的按2000元/户•月发放。 |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