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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4-03969 [ 发文字号 ]开州府办发〔2024〕91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12-18 [ 发布日期 ]2024-12-30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491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重庆市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8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2.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开州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开州区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开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1.5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上述分级分类标准中,国家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开州区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应急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处置、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能职责详见附件1。应急处置组下设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指示、命令;向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及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必须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1 指挥长职责

宣布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统一调度;保证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运行;传达上级领导批示,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有关指示、命令;发布事件相关信息;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2.2 副指挥长职责

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地导致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2.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日常环境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开展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环境应急状态职责:

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检查督办各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蔓延;负责信息汇总,向生态环境部、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进展,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由事件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处置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传达区政府及上级指示批示,协调各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水路和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及相邻区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指导协调参与因矿山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因水路、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管和应对工作;协调水路、道路运力开展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负责管辖水域内因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公安局: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负责进出事故现场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的交通畅通;负责组织开展因危险货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回应社会关切。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配合行业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有关工作。负责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

污染危害。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全区化工、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期间用电及通信保障;督促电力、燃气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燃气设施抢修维修和供气保障工作,负责因燃气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和善后处理。

区民政局:协助受灾困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承担地理空间(遥感)信息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根据实际按需提供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资料。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及调查处理;指导城区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负责保障应急期间市政设施的启用;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运送受伤人员并做好入院前急救和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区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事件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

区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负责应急期间提供事发地周边气象信息。

区人武部: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高新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对环境污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2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家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指挥部有权依据事态发展状况进行预警级别的调整。对特殊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两微一端”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信息核实汇总后,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涉及跨区(县)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人民政府或相邻区(县)生态环境局通报情况,并向生态环境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 信息收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周边区县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

3.4.2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023-52226422)或区政府(023-52012345)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环境应急”APP)、值班电话010-65646421、传真010-65646416等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应急办。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一号通”政务服务热线报告。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一切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掌握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由市政府启动级、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程序图见附件2

4.3应急处置程序

4.3.1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

由指挥长亲自或委派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

4.3.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程序

由区指挥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待市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将指挥权移交,区指挥部全力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

4.4响应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区生态环境局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制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交通运输委要在管辖区域内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区交通运输委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4.3 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响应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4.5.2 应急终止程序

较大(III级)、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保险理赔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5情况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区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水运、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区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的优化,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同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在部门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及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内容,建立完善有关防范水环境污染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流域水系河流数量和分布图,水文参数、水质现状、流域人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基本信息。

2)工业和农业生产、使用、贮存、销售、运输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数量、贮存位置及防范措施。

3)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排放、数量及分布情况。

4)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提前做好技术保障应急准备。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突发环境污染的污染分析、扩散模型和风险评估研究工作,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安全。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重点防范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7.2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参与应急处置实施预案的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切实履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7.3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评估。区级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风险源企业、危废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联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订。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3.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表

5.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预案编码:1.2.5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全面提高应对全区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水源地(不含鲤鱼塘水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开州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城区饮用水水源地(鲤鱼塘水库)突发环境事件按《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开展。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是重庆开州清泉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各自来水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1.5工作原则

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机构组成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指挥长。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见附件1。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应急供水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应急处置组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相关部门职能,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并根据单位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3应急响应

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3-1应急响应流程图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相邻区县通报等渠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真实性,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

初步研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区政府配合。初步研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我区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接到上级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千米的陆域或水域;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2.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接到上级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主要包括: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 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类别、预警级别;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预警对象: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

3.2.3.2 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预警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涉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启动本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启动备用水源调度准备,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发布红色预警时,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通知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等。

3.2.5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环境应急”APP)、值班电话010-65646421、传真010-65646416等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应急办。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向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信息通报。若已经或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的,经区政府同意,向事发地下游县(区)政府通报。严格落实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信息报告制度。有关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3.3.2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及内容

初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终报。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4 事态跟踪研判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或水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峰、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

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的代表性。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3)现场采样

根据我区实际,配置常用的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如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检测仪设备。需要时,配置便携式气相色谱仪、便携式红外光谱仪、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分析仪等应急监测仪器。

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结果。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仪器进行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侧,以确认现场测定结果。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监测因子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6)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

3.6.1 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组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典型情景及应对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

依据HJ1098水华程度分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发生轻度水华的区域,定期、不定期组织重点水域岸线巡查及湖面观测;在重点水域组织增氧曝气作业,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加大重点水域水体置换流量,改善水动力条件;加大重点水域藻类拦截、藻水打捞、藻水处理等作业量。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发生中度水华的区域,驻守重点水域,组织岸线巡查,直至水华消退;加大重点水域增氧曝气作业量;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持续加大重点水域水体置换流量,改善水动力条件;在驻守处理的基础上,增配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机动力量,持续加大重点水域藻类拦截、藻水打捞、藻水处理等的作业量;加强湖面观测,及时组织藻类围捕作业。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发生重度水华区域,驻守重点水域,加大组织岸线巡查力度,直至水华消退;集中调配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机动力量,依据水库水域功能分区及敏感程度,以防范藻类水华大面积、高密度堆积,发白发臭为目标,渐次保障重点水域;重点水域持续加大增氧曝气作业量;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持续加大重点水域水体置换流量,改善水动力条件;藻水打捞、藻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保持满负荷运行,驻守湖面观测,持续组织藻类围捕作业。

2)油类污染事件

当油污呈连续带状分布时,在取水口铺设拦油隔离设施,驱离油污,并实时观察反应池和沉淀池池面情况;当出现大量油污,整个水源地油污呈面状分布时,在取水口围油设施内铺设吸油毡,油污进入沉淀池时增加吸油毡铺设,以不进入集水槽为原则;若含油污水进入反应池后半部,一泵停止取水,在取水口水面铺设围油栏,水厂投加粉末活性炭,投率为15公斤/千吨~20公斤/千吨。

3)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4)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结合涉饮用水水源地河流的“一河一图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充分利用流域环境应急设施和空间,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5)饮用水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3-1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等,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协调调配。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以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符合解除应急响应的条件后,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批准同意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后期防控主要包括: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弃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对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进行打捞收集,并依法依规消毒填埋处理;使用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净化处置;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

4)清理的藻类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4.2 事件调查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组织调查,区政府配合。

4.3 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督促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若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不明确,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5 应急保障

5.1应急通讯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能力。

5.3应急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常年储备有应急物资、设备(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持续更新,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

5.4应急经费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其他保障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2 预案评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订。若预案在执行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表

5.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6.开州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2024年)


预案编码:1.2.5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全面提高应对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是重庆开洲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陈家坪水厂、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鲤鱼塘水库所在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机构组成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指挥长。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见附件1。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护、应急保障、应急供水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应急处置组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各成员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相关部门职能,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并根据单位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3应急响应

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3-1应急响应流程图

3.1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相邻区县通报等渠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真实性,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

初步研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区政府配合。初步研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接到上级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千米的陆域或水域;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2.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接到上级指令或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主要包括: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 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类别、预警级别;

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预警对象: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

3.2.3.2 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预警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及涉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启动本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启动备用水源调度准备,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发布红色预警时,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下达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通知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等。

3.2.5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事发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环境应急”APP)、值班电话010-65646421、传真010-65646416等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应急办。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向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信息通报。若已经或可能影响跨行政区域的,经区政府同意,向事发地下游县(区)政府通报。严格落实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信息报告制度。有关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进行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3.3.2 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及内容

1初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终报。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4事态跟踪研判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或水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峰、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

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的代表性。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3)现场采样

根据我区实际,配置常用的现场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如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检测仪设备。需要时,配置便携式气相色谱仪、便携式红外光谱仪、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分析仪等应急监测仪器。

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结果。用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仪器进行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侧,以确认现场测定结果。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监测因子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 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 现场应急指挥部。

6)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 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 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事故源排查与处置

3.6.1 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与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 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组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典型情景及应对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

依据HJ1098水华程度分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发生轻度水华的区域,定期、不定期组织重点水域岸线巡查及湖面观测;在重点水域组织增氧曝气作业,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加大重点水域水体置换流量,改善水动力条件;加大重点水域藻类拦截、藻水打捞、藻水处理等作业量。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发生中度水华的区域,驻守重点水域,组织岸线巡查,直至水华消退;加大重点水域增氧曝气作业量;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持续加大重点水域水体置换流量,改善水动力条件;在驻守处理的基础上,增配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机动力量,持续加大重点水域藻类拦截、藻水打捞、藻水处理等的作业量;加强湖面观测,及时组织藻类围捕作业。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发生重度水华的区域,驻守重点水域,加大组织岸线巡查力度,直至水华消退;集中调配人员、物资、设施设备等机动力量,依据水库水域功能分区及敏感程度,以防范藻类水华大面积、高密度堆积,发白发臭为目标,渐次保障重点水域;重点水域持续加大增氧曝气作业量;在满足防汛等安全的条件下,持续加大重点水域水体置换流量,改善水动力条件;藻水打捞、藻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保持满负荷运行,驻守湖面观测,持续组织藻类围捕作业。

2)油类污染事件

当油污呈连续带状分布时,在取水口铺设拦油隔离设施,驱离油污,并实时观察反应池和沉淀池池面情况;当出现大量油污,整个水源地油污呈面状分布时,在取水口围油设施内铺设吸油毡,油污进入沉淀池时增加吸油毡铺设,以不进入集水槽为原则;若含油污水进入反应池后半部,一泵停止取水,在取水口水面铺设围油栏,水厂投加粉末活性炭,投率为15公斤/千吨~20公斤/千吨。

3)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4)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结合桃溪河、紫水河“一河一图一策”应急响应方案,充分利用流域环境应急设施和空间,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5)饮用水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等,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协调调配。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0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以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在符合解除应急响应的条件后,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区指挥部批准同意响应终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后期防控主要包括: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弃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对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进行打捞收集,并依法依规消毒填埋处理;使用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净化处置;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

4)清理的藻类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

4.2事件调查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应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组织调查,区政府配合。

4.3损害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督促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若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不明确,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5应急保障

5.1应急通讯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救援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5.3应急物资保障

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常年储备有应急物资、设备(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持续更新,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

5.4应急经费保障

鲤鱼塘水库水源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将环境应急和环境安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其他保障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附则

6.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2预案评估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订。若预案在执行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4.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5.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地理位置图

6.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图

7.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8.鲤鱼塘水库上下游部分环境应急空间和设施清

9.鲤鱼塘水库基本情况



附件下载:

附件.doc

部门解读:

关于《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是什么?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三、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几个等级?四、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五、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通过什么途径报告?
关于《重庆市开州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一、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主要由哪些部门应对?四、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五、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异常时,公众可通过什么途径反映?
关于《重庆市开州区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读
一、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二、事件预警分级、发布与解除是怎样的?三、突发环境事件后,如何开展污染物的排查?四、应急预案响应终止的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五、鲤鱼塘水库水质出现异常时,公众可通过什么途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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