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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4-03967 [ 发文字号 ]开州府办发〔2024〕90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12-18 [ 发布日期 ]2024-12-27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49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8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2.30


1总则

1.1编制目

效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相衔接,为开州区涉及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装置等企事业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1.4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州区范围内或可能波及开州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辖区内坠落;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6事件分级

参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对开州辖区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1.6.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1.6.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6.4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α沉积活度≥100Bq/cm2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特别

重大

5.0E+15Bq

3km2

1.0E+13Bq

1.0E+14Bq

25000D2

重大

5.0E+15Bq

5.0E+14Bq

3km20.5km2

1.0E+13Bq

1.0E+12Bq

1.0E+14Bq

1.0E+13Bq

25000D2

2500D2

较大

5.0E+14Bq

5.0E+11Bq

0.5km2500m2

1.0E+12Bq

1.0E+11Bq

1.0E+13Bq

1.0E+12Bq

2500D2

2.5D2

一般

5.0E+11Bq

500m2

1.0E+11Bq

1.0E+12Bq

2.5D2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负责人,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处理、调查评估等工作组(有关工作组根据情况设立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

2.1.1 区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开州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方面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请求支援;负责审定、批准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相关信息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区辐射应急办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与相关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对超出应对能力的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上报到市人民政府,配合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1.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州区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技术支援。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应急救援;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含非密封源)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地现场警戒线的设置和交通管制,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人员,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回应社会关切。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用电及通信保障;督促电力、燃气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和善后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困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区水利局:配合相关部门监测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水体;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放射性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紧急运送受伤人员并做好入院前急救和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参与救援;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林业局:协助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气象局: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负责应急期间提供事发地周边气象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应急体系运行、必要应急保障物资等经费的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待市指挥部到位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强化社会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涉及放射、辐射相关单位的风险防控意识。

3.2监测

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级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视情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4)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 报送途径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及区级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52226422区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报告。

严格落实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信息报告制度,接报后,有关部门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初判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环境应急”APP)、值班电话010-65646421、传真010-65646416等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应急办。

3.4.2 报送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

1)初报。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续报。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3)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3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级、级、级、级。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随着事态发展,可根据需要向人民武装力量请求支援。重大会议、活动期间,敏感时期和敏感区域发生辐射事故时可向上调整响应级别,由区政府决定是否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2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已经开展的先期处置进行指挥、协调,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区消防救援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第一时间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应急监测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发企事业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医药。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危害控制。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做好政策解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工作,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现场公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4.3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及时开展,区生态环境局积极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按相关规定上报。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辐射应急业务指导,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或兼职队伍建设,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环保应急物资库建设。

6.3通信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6.4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水路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联系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提供专家技术支持,必要时可协调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设备支持。邀请辐射领域专家参与应急救援。

6.6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资金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7.2培训和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和辖区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订。若预案在执行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表


附件2

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0818-238179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12345/89112369

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汉分局

0818-5223547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58812369

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开江分局

0818-8312369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5518309/55162983

区委区政府值班中心

52012345

区生态环境局

52226422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52222330

区发展改革委

52218555/52218989

区委网信办

52218903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2299000/52299288

区经济信息委

85876800/85873953

区住房城乡建委

87403331/87403000

区民政局

52222619/52222472

区教委

52210063/52218506

区公安局

52124010/52124110

区交通运输委

52222176/52232686

区司法局

52218606

区水利局

52222196/85926000

区财政局

52222217/52633100

区农业农村委

52280500

区卫生健康委

85920100/85920101/120

区商务委

52218511

区应急管理局

52999332

区文化旅游委

52225366/52663801

区消防救援局

85581119

区城市管理局

52112319

区市场监管局

52222340/52223432

高新区管委会

52604311/52604399

区林业局

52331152/52808308

区国资委

52663310

区气象局

52869899

区人力社保局

52299108

区医保局

52237999


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公室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公室电话

赵家街道

52600107

临江镇

52812100

丰乐街道

52291925

满月镇

52445513

白鹤街道

52205988

南雅镇

52730440

汉丰街道

52222223

南门镇

52650002

文峰街道

52661307

渠口镇

52208220

云枫街道

52666901

天和镇

52745139

镇东街道

52271103

铁桥镇

52700100

正安街道

52242000

温泉镇

52412001

大德镇

52201011

巫山镇

52869001

敦好镇

52466001

雪宝山镇

52417769

谭家镇

52449001

义和镇

52790305

白桥镇

52359128

岳溪镇

52670100

大进镇

52440035

长沙镇

52532001

高桥镇

52489001

中和镇

52740000

郭家镇

52350002

竹溪镇

81750306

和谦镇

52380001

紫水乡

52468001

河堰镇

52482010

三汇口乡

52707988

厚坝镇

52201011

五通乡

52679000

金峰镇

52175258

麻柳乡

52488001

九龙山镇

52241001

关面乡

52444516


预案编码:1.2.28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

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全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重庆市开州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

1.4工作原则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等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以及在开州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江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且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6.2 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6.3 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且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6.4 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长江三峡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升且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条件的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下设立专家组。区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指挥部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及各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1、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政府负责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和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指挥部牵头应对,区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在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联合现场指挥部,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 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水质状况;区水利局通过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流失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文情势和水功能区水质状况;供水管理单位通过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涉及的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互通情况。

3.1.2 风险预防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海事、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全区各级部门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参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等级分为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2 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分析研判、会商基础上,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可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区县。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预警启动后,研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情景判断(属固定源、流动源引发的事故)、对事故源进行定位、判断危险物质泄漏数量和面积、距离流域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地的距离、可能造成的危害等,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事故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针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涉及跨区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3.2.4 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 信息收集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上游区县及市级部门发布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3.2 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02352012345向区政府报告,或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报告。初判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严格落实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报告、现场直报和并行报告等信息报告制度。有关乡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接报后,区指挥部书面报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环境应急”APP)、值班电话010-65646421、传真010-65646416等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应急办。

3.3.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4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5 信息通报

发生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环境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接到相邻行政区域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寻求帮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应急处置程序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维护社会治安、按规定迅速上报。

区指挥部接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对事件等级、性质作出判断,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要开展先期处置,迅速上报生态环境部、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发生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迅速赶至现场处置。

4.3响应措施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制定污染处置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事故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对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对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区交通运输委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处理泄漏物。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发生大面积水华时,区城市管理局及时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打捞工作。

4.3.2 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并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筛选监测指标、明确监测方法、点位布设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确保上下游区县之间监测数据互通互认。

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目标的不同,应急监测可分为污染态势初步研判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污染态势初步研判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及污染范围;跟踪监测阶段,应急监测的目标是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变化趋势信息。监测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应急监测报告。

4.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管理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响应终止

引发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浓度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工作

5.1损害评估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事件调查

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责任单位对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定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区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区交通运输委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要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编制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提前做好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技术保障应急准备。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宣传培训和演练

积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修订。若预案在执行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表

5.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6.开州区水系图

7.重点河流基础信息表


附件1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命令;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当指挥权移交给上级指挥部后,全力配合上级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传达区政府及上级指令,协调开展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向相邻区县通报相关信息。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况向媒体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回应社会关切。

区应急管理局: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因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情况。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对工作;负责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加强对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污染情况的监测及卫生知识宣传。

区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利工程调度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水文资料,参与预测污染扩散情况;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工作;负责调查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围绕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产受灾受损情况及原因开展调查处理。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长江干线以外的地方水域)、公路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有关港口码头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行业企业、燃气行业企业、化工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所属排污单位控制污染源头,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负责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牵头开展因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排水管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等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组织人员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指导城区取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人武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援。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区民政局:协助困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地下水水文地质有关资料。承担地理空间(遥感)信息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提供包含地形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等测绘地理信息资料。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受污染食品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因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环节污染情况实施监测,对受污染的“两品一械”采取召回和销毁等控制措施,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提出分析评估意见,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两品一械”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此引发集体中毒事件。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长江三峡库区开州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长输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在发生油气管道事故时,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各事故处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负责所辖区域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当地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若成员单位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附件2

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附件3

应急处置有关单位应急联系表

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0818-238179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12345/89112369

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汉分局

0818-5223547

万州区生态环境局

58812369

四川省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开江分局

0818-8312369

云阳县生态环境局

5518309/55162983

区委区政府值班中心

52012345

区生态环境局

52226422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52222330

区发展改革委

52218555/52218989

区委网信办

52218903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2299000/52299288

区经济信息委

85876800/85873953

区住房城乡建委

87403331/87403000

区民政局

52222619/52222472

区教委

52210063/52218506

区公安局

52124010/52124110

区交通运输委

52222176/52232686

区司法局

52218606

区水利局

52222196/85926000

区财政局

52222217/52633100

区农业农村委

52280500

区卫生健康委

85920100/85920101/120

区商务委

52218511

区应急管理局

52999332

区文化旅游委

52225366/52663801

区消防救援局

85581119

区城市管理局

52112319

区市场监管局

52222340/52223432

高新区管委会

52604311/52604399

区林业局

52331152/52808308

区气象局

52869899

区国资委

52663310

重庆清泉水务有限公司

52211523


附件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络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公室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办公室电话

赵家街道

52600107

临江镇

52812100

丰乐街道

52291925

满月镇

52445513

白鹤街道

52205988

南雅镇

52730440

汉丰街道

52222223

南门镇

52650002

文峰街道

52661307

渠口镇

52208220

云枫街道

52666901

天和镇

52745139

镇东街道

52271103

铁桥镇

52700100

正安街道

52242000

温泉镇

52412001

大德镇

52201011

巫山镇

52869001

敦好镇

52466001

雪宝山镇

52417769

谭家镇

52449001

义和镇

52790305

白桥镇

52359128

岳溪镇

52670100

大进镇

52440035

长沙镇

52532001

高桥镇

52489001

中和镇

52740000

郭家镇

52350002

竹溪镇

81750306

和谦镇

52380001

紫水乡

52468001

河堰镇

52482010

三汇口乡

52707988

厚坝镇

52201011

五通乡

52679000

金峰镇

52175258

麻柳乡

52488001

九龙山镇

52241001

关面乡

52444516


附件5

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方向/擅长领域

1

祁俊生

重庆三峡学院

023-58106066

环境科学

2

重庆三峡学院

023-58102063

环境科学

3

梁克中

重庆三峡学院

023-58149098

化学工程与工艺

4

重庆三峡学院

023-58102256

环境化学

5

李廷真

重庆三峡学院

023-58102256

环境化学、化工

6

重庆三峡学院

023-64888718

环境科学与工程

7

傅杨武

重庆三峡学院

化学与化工

附件6

开州区水系图

附件7

重点河流基础信息表

序号

河段名称

起始

地点

终点

地点

长度(km

水功能区

目标水质

当前水质

丰水期平均流速m/s

丰水期平均流量m³/s

平水期平均流速m/s

平水期平均流量m³/s

枯水期平均流速m/s

枯水期平均流量m³/s

备注

1

巴渠河

大进镇新房子

大进镇大进口

15.1

保护区

0.22

2.9

0.09

1.17

0.09

0.19

2

大河坝河

和谦镇龙眺村小阳坪

和谦镇文圣村文圣桥土龙洞

11.4

保护区

0.6

2.38

0.24

0.96

0.04

0.16

3

大宁河(开州段)

马云国有林场

马云国有林场巫溪县界

0.818

保护区

1

0.4

0.5

0.2

0

0

跨市内

区县

4

大沙坝河

满月镇川珠村瓢厂坪

大进镇龙嘴庙

9.3

保护区

0.16

2.07

0.06

0.84

0.06

0.14

5

东坝溪

河堰镇口全村白泥滩

温泉镇河东社区

24.4

渔业用水

0.62

4.93

0.25

1.99

0.04

0.32

跨市内

区县

6

后河

敦好镇长远村茶叶湾

郭家镇长店坊

12.8

保护区

0.31

2.04

0.13

0.82

0.02

0.13

7

满月河

满月镇老厂坪

大进镇双河口

16.4

保护区

0.46

5.99

0.19

2.42

0.19

0.39

8

南河

巫山镇巫山坎

巫山镇寒婆坳

23

保护区

2.49

51.8

1.19

11.83

0.44

1.61

跨省界

巫山镇寒婆坳

南河河口(向家坝)

49

保留区

2.49

155.41

1.19

35.48

0.44

4.82

9

南雅河

南雅镇弯洞村长堰沟

临江镇丁家桥

19.6

保护区

1.38

53.21

0.66

12.15

0.25

1.78

10

破石沟

义和镇土地坪村

临江镇胡家坝

20.7

保护区

1.38

53.21

0.66

12.15

0.25

1.78

11

浦里河

五通乡

渠口镇小江汇入口

68

保留区

1.18

34.61

0.56

7.9

0.23

1.35

跨市内区县

12

青竹溪

九龙山镇玉皇村陈家坝

九龙山镇天白水库坝址

6

保护区

0.86

9.83

0.41

2.25

0.16

0.33

九龙山镇天白水库坝址

临江镇易家坝

14.2

保留区

0.86

23.27

0.41

5.31

0.16

0.78

13

石溪河(开州段)

大进镇斑竹林

大进镇长城村四川宣汉界

10.6

保护区

0.64

10.29

0.43

2.35

0.25

0.3

跨省界

14

桃溪河

大进镇梓潼铁炉村一社峭壁梁

麻柳乡麻柳场

20

保护区

1.54

18.19

0.73

4.15

0.28

0.61

涉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城区饮用水水源地)

麻柳乡麻柳场

高桥镇大坪村小黑滩

12

开发利用区

1.54

10.92

0.73

2.49

0.28

0.37

高桥镇大坪村小黑滩

正安街道镇安村

33

保留区

1.54

30.02

0.73

6.85

0.28

1.01

15

头道河

大德镇水晶村水井巷

汉丰街道办事处西津坝

14.3

保护区

0.62

23.65

0.29

5.4

0.11

0.79

16

小江

雪宝山镇钟鼓村观音岩

汉丰街道东

58.4

保留区、开发利用区

1.2

56.31

0.71

22.77

0.14

3.7

东河

汉丰街道东

云阳养鹿渡口

48

开发利用区、保留区

2.2

264.49

1.78

106.96

0.71

17.38

澎溪河

17

盐井坝河

河堰镇董坪村毛家湾

谭家镇龙溪河口

18.3

保护区

0.81

6.07

0.33

2.45

0.33

0.4

18

牛蹄寺河

白桥镇上桥村红石沟

郭家镇平桥洞府人家宾馆

21.7

保护区

0.32

2.89

0.13

1.17

0.02

0.19

19

肖家沟河

白桥乡黄岗村袁家湾

兴隆水库坝址

5.3

保护区

0.57

0.96

0.23

0.39

0.04

0.06

兴隆水库坝址

白家溪河口

19

保留区

0.57

3.44

0.23

1.39

0.04

0.23

20

映阳河

三汇口乡分水村二里庙

中和镇水厂

17.1

保护区

1.23

25.12

0.58

5.73

0.23

0.84

中和镇水厂

临江镇三星村

15.1

保留区

1.23

22.18

0.58

5.06

0.23

0.74

21

紫水河

紫水乡大屋基

紫水乡五一村

12.4

保护区

0.46

17.74

0.22

4.05

0.08

0.59

涉鲤鱼塘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城区饮用水水源地)

注:此表数据来源于《开县水功能区划修编报告》(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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