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通知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6〕79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第四批)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
目录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第四批)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牵头部门 | |
1 |
收费减免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市林业局 市商委 |
2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市地税局 | |
3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内植物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林权勘测费。 |
市农委 市质监局 市林业局 | |
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6年2月15日起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2015年8月1日起免征地质成果资料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6 |
收费减免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6年4月1日起,免除在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 |
市政府口岸办 市财政局 |
7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小化肥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0203元。 |
市经济信息委 | |
8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企业办理用电减容手续的,不受次数限制,由企业提前5日向国网市电力公司提出申请,国网市电力公司按变压器(电动机)台数办理减容手续,减容期间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的变压器(电动机)容量收取;企业办理用电容量暂停的,不受次数限制,但每次暂停时间不少于15天,由企业提前5天向国网市电力公司提出申请,国网市电力公司按变压器(电动机)台数办理暂停手续,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变压器(电动机)容量收取。 |
市经济信息委 | |
9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国网市电力公司对新建工业企业暂缓收取临时接电费。 |
市经济信息委 | |
10 |
税收减免 |
税收管理 |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市国税局 |
11 |
税收减免 |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2 |
税收减免 |
税收减免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地税局 |
13 |
税收减免 |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市国税局 | |
14 |
税收减免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5 |
税收减免 |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6 |
税收减免 |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7 |
税收减免 |
税收管理 |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18 |
税收管理 |
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所得率按新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即农、林、牧、渔业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
19 |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 |
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 |
市人力社保局 |
20 |
社会保险 |
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 |
市人力社保局 | |
21 |
社会保险 |
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我市养老、医疗、失业三险费率。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从8%降至7.5%;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由1%降至0.5%。 |
市人力社保局 | |
22 |
住房公积金 |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调整为12%,最低缴存比例调整为5%,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我市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 |
市国土房管局 | |
23 |
减负措施 |
水利监管 |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以下七种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不予计列: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市水利局 |
24 |
电力管理 |
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
市经济信息委 | |
25 |
行政审批 |
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 |
市公安局 | |
26 |
行政审批 |
推进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
市编办 | |
27 |
社会保险 管理 |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 |
28 |
财政补贴 |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按每天0.2‰的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超过3个工作日的,实际超出时间按每天0.4‰的标准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 |
市中小企业局 | |
29 |
减负措施 |
财政补贴 |
扩大“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政策适用对象,将符合重庆市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制定的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中小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
市中小企业局 |
30 |
财政补贴 |
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息的50%。 |
市中小企业局 | |
31 |
财政奖励 |
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符合国家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在重庆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孵化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挂牌成长板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
市中小企业局 | |
32 |
财政补贴 |
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市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 |
33 |
财政补贴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财政补贴,补贴范围包括: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补贴;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成果转化补贴;企业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补贴;企业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项目奖励;首台套首购风险补贴;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和开展新型研发模式补贴。 |
市经济信息委 | |
34 |
国土资源 管理 |
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
市国土房管局 | |
35 |
减负措施 |
电力燃气 管理 |
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 |
市发展改革委 |
36 |
国土资源 管理 |
经规划部门批准,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由商业用途调整为商住混合(含居住)用途或商住混合(含居住)用途调整为商业用途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新、旧用途楼面地价,按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已依法取得的未开发的出让房地产项目用地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用地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新、旧用途及规划条件下的总地价,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新用途及规划条件下的地价高于原用途、原规划条件下的地价的,应补缴相应的土地价款。 |
市国土房管局 | |
37 |
国土资源 管理 |
主城区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由国土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前、后的土地楼面地价,按转换前、后土地楼面地价之差与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主城区除上述成熟商圈及重要交通枢纽外的其他区域已依法出让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商住混合或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市国土房管局 | |
38 |
减负措施 |
国土资源 管理 |
出让房地产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缴款比例分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缴清土地价款首期款项的;因政府原因未能按期交付已缴纳土地价款对应比例土地或影响建设进度且缴款比例达到50%以上(含50%)的;外资企业受让人以外资结汇方式缴纳土地价款且缴款比例达到50%以上(含50%)的。分期办证的地块土地面积比例与地上计容比例均不得超过已缴纳的土地价款比例。 |
市国土房管局 |
39 |
国土资源 管理 |
受让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因市政道路、地形地貌等自然分割成块,且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规模的土地;项目规划方案中分期建设且规划部门批准有建设规模的土地;受让人自行申报且经规划部门批准分宗方案的土地。 |
市国土房管局 | |
40 |
国土资源 管理 |
房地产项目可按已分宗办证土地面积及对应的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并按分宗土地证书记载的规划建筑面积办理对应楼幢预售手续。办理预售前存在增加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价款的,可按分宗的土地面积核算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土地价款并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分宗的土地面积办理对应楼幢预售手续。 |
市国土房管局 | |
41 |
燃气经营 管理 |
建设重庆市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供区县(自治县)城镇天然气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用,减少投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
市经济信息委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