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
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开县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成区各类噪声的综合监管和治理,切实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提升公众满意度,构建和谐宜居生活环境,结合《开县宁静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按照“一年健全机制、两年初见成效、三年效果明显”的总体安排,通过归口治理、综合治理和持续治理三种方式,确保如期实现以下目标。
(一)2016年底前,全面弄清城区噪声污染现状,广泛宣传发动,按职责开展归口治理,建立日常巡查、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等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邀请有关新闻媒体、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义务监督员参与噪声治理监督,建立巡查举报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制度。
(二)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归口治理中的突出环境噪声问题综合治理,县城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更为完善,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设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工业噪声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反映的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得到缓解,公众满意度提升,城市声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初显。
(三)2018底前,在归口治理和综合治理基础上,优化完善城区声环境管理机制,强化常态督查和突出问题回头看,持续治理,严防反弹,巩固城区环境噪声质量,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3.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6.5分贝。
二、治理原则
——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以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为重点,开展综合治理,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扰民问题。
——疏堵结合,持续治理。坚持声环境质量管理和合理优化布局相结合,采取宣传、引导、搬迁等措施,持续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
三、治理措施
(一)归口治理(2016年7月1日—12月31日)
围绕城市综合管理要求,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保护3个层面,按以下职责分工,采取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重点加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文化娱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污染的归口防治工作;全面弄清城区噪声污染现状,广泛宣传发动,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享”良好氛围;梳理形成需综合治理的问题清单,提交相关综合治理工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噪声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督办检查、新闻发布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和使用机械加工设备、风机、水泵、空调、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固定设备噪声和工业噪声的管理,对噪声超标且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声环境质量实时监测、评价、预警系统建设,合理设置城区噪声质量和监测公示屏;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高中考”期间噪声专项整治。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城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通告》,管理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查处居民家庭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查处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饲养动物等产生的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查处早(夜)市猜拳、喧哗等扰民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整治和查处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规范在政府机关、各大医院、学校周边、居民集中区和主次干道的禁鸣标志,制止机动车违规鸣笛和使用音响装置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城区机动车禁鸣专项整治和社会生活噪声专项整治。
县民政局:负责规范集中治丧,文明治丧,强化丧事演唱时间管理,配合落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殡葬电子炮的管理要求。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户外视频广告和夜市摊点位置的合理设置;查处和清理占道经营、流动商贩使用音响叫卖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负责市政工程维护改造、改性沥青路面罩面等施工作业噪声管理;负责市政维护工程项目昼夜连续施工的信息公告工作;加强建筑运渣车管理工作。
县城乡建委: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将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落实情况与文明工地评选、资质管理挂钩;负责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适时推广建筑施工降噪科技成果。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无需环保、文化等行政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噪声扰民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配合环保、文化等行政许可部门,查处须取得许可但未依法取得环保、文化许可,擅自从事噪声扰民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配合环保、文化等部门对被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的噪声扰民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责令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文化委:负责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助县环保局组织实施娱乐场所因噪声依法停业、搬迁、转产、关闭的相关工作;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治理。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娱乐场所;组织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专项整治。
县交委:负责交通工程项目昼夜连续施工的信息公告工作;负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的噪声控制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河道整治等水利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项目昼夜连续施工的信息公告工作。
县规划局: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合理规划城区的汽车维修、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高噪声经营活动场所,落实噪声污染防护距离。
城区街道办事处:落实《城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通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增强市民守法、守规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委会防治噪声污染的自律,加强社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组建社区巡查队伍,制定社区和小区安静公约,依法约定本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居民和业主应当共同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7时禁止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防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二)综合治理(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成立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五个综合治理工作组,每月或每季度集中1—2周的时间进行集中联合治理,具体工作由牵头单位根据归口治理情况和结合治理需要在分方案中确定。
1.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工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文化委、县工商局、城区街道办参与,抽调专人,综合治理各类社会生活噪声。
(1)治理内容:重点治理广场、公园、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的坝坝舞、夜啤酒、影音播放、抽打蜂鸣陀螺、商业促销等活动产生的噪声,以及装修噪声、偶发性噪声。
(2)治理要求:制定《城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通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增强市民守法、守规意识。一是坝坝歌舞噪声监管。引导教育居民实施“三限”规定,即:限制地点、限制时间、限制音量。统一划分区域,合理控制播放音量,严格时间控制,早上不得早于7点,晚上不得晚于9点,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居民和广场休闲市民的影响。二是悼念活动噪声监管。城区逐步规范集中治丧、文明治丧,禁止使用殡葬电子炮,禁止从事丧事演唱。三是夜市、烧烤店、占道经营商户噪声监管。合理设置夜市摊点位置,对非法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批准占道经营的商户要做好“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宣传提示。四是户外视频广告噪声监管。严格设置审批,严查违规设置。五是大型商贸活动噪声监管。督促主办方“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2.交通噪声治理工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市政园林局、县环保局、城区街道办参与,抽调专人,综合治理交通噪声。
(1)治理内容:重点治理违章安装汽车喇叭和不按交通信号、禁鸣标识、标线违章行驶及使用喇叭的行为。
(2)治理要求:一是治理私自更换安装高音喇叭。加大对非法改装车的查处力度,禁止拆除、闲置或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二是开展城区交通噪声综合治理。优化城区路网,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出台城区重型、大型车辆行进线路、时间、车速的有关规定;在噪声敏感区和敏感时段,对重型、大型车辆采取限速、限行和禁行等措施。加强运渣车的运行路线、时段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执行。加大对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优化完善禁鸣标志设置,对禁鸣区域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对损坏的标志进行更换或修复,在禁鸣区域内主要路口、主要路段设置醒目的机动车禁鸣标志;在禁鸣区范围内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监督管理,对城区每个移动交巡警平台配备声级计,严格查处各类机动车禁鸣区域或路段违章鸣笛行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
3.文化娱乐噪声治理工作组。由县文化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城区街道办参与,抽调专人,综合治理各类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
(1)治理内容:重点治理群众投诉强烈、夜间超时营业以及噪声污染严重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2)治理要求:一是对于无证照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依法取缔。二是对于持证照经营但噪声污染严重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及《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查处并督促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关停。
4.建筑施工噪声治理工作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园林局、县交委、县水务局、城区街道办参与,抽调专人,综合治理各类建设施工噪声。
(1)治理内容:重点治理城区各施工工地不按施工噪声管理规定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2)治理要求:一是规范施工场地。严查未采取有效隔音措施噪声超标的施工场地。二是规范夜间施工。严格夜间施工监管,除市县重点工程、抢险作业和工艺需要的特殊情况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后可进行作业外,禁止一切有噪声施工作业。
5.工业噪声治理工作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市政园林局、县规划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城区街道办参与,抽调专人,综合治理工业噪声。
(1)治理内容:综合治理城区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和其他工业企业产生的噪声。
(2)治理要求:一是加快推进城区石材加工企业等的搬迁进度,从源头治理噪声污染。二是严格过渡期治理。搬迁前严格限制加工作业时间,8:00之前、12:00—14:00、20:00之后不得进行加工作业。
(三)持续治理(2018年1月1日以后)
全面巩固城区噪声归口治理和综合治理成效,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合理设置噪声宣传和质量公示屏,完善公众参与平台,畅通群众监督举报热线,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以及苗头噪声污染问题按归口和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一事一治理的方式持续治理,严防反弹,巩固并不断改善城区环境噪声质量。
四、治理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城区噪声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覃兴建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委、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交委、县规划局、城区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李应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噪声治理日常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督查考核制。将城区噪声综合治理情况纳入县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分解下达和交办到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2.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单位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县政府报告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
3.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各治理工作组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邀请有关新闻媒体、有关单位、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有关督促检查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大噪声治理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城市声环境状况以及治理进展情况,追踪报道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集聚市民广泛参与、及时公开有关情况,公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县级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110”(报警)、“12318”(文化)、“966566”(建设)、“12319”(城市管理)、“12369”(环保)等噪声投诉热线渠道,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激励制度。
(三)资金保障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筹资主体多元化”原则进行综合治理所需资金的筹措。资金投入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对城市公共设施完善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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