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15〕173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
开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构建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4号)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向申请人颁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和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按照全面规划、有序衔接的要求,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网上行政审批、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统一编码规则。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合并为统一代码,实行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代码共18位,具体编码规则为: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开县为500234。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
(二)统一源头赋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向我县分配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工商部门按照统一编码规则,采取程序自动、实时生成的方式,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一并赋码。营业执照加载唯一的统一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三)统一登记文书。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统一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商事主体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即可完成全部办理流程。
(四)统一受理核准。由工商部门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在审查核准后,直接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门保存,档案影像由工商部门共享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
(五)统一信息共享。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传送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实现共享和应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登记的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工商部门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办理。企业可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开设银行账户、刻制企业印章、购买发票等。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证照换发的过渡期,逐步换发原有企业的相关证照。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改革,待国家作出相关部署后再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仍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办理证照。
四、“三证合一”业务流程
(一)设立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按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由工商部门一个窗口受理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并按照统一代码编码规则,采取程序自动、实时生成的方式生成18位统一代码,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纳税信息由工商部门在办理设立登记时采集并上传至数据交换平台。
市级税务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获取企业登记信息并依据企业住所(主要按街道或乡镇)按户分配至我县税务部门;县税务部门确认分配错误的,将其退回至市级税务部门重新进行分配。县税务部门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话通知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采集涉税基础信息,并办理税(费)种认定相关手续。
(二)变更登记。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法定材料外,缴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统一收缴并存入企业档案,重新核发嵌入企业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未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赋码发照。原证照遗失的,企业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变化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为企业办理清税等相关事项。企业住所变更涉及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三)注销登记。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须先向国税、地税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限时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清税证明》。企业凭《清税证明》和其他依法应提交的材料向工商部门申办注销登记。
过渡期内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换发营业执照。过渡期内,企业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仅需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填写《换照申请表》,证照缴回及统一代码赋码按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档案管理。登记申请纸质档案材料由工商部门负责保管,材料扫描后上传至数据交换平台,供各部门共享查阅。税务部门直接下载扫描档案存入纳税人信息档案。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力度。
为扎实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建立全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行政服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日常工作。
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业务、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顺利衔接,有序推进。
(二)明确部门职责,协同推进改革。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全力推动改革顺利开展、全面实施。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召集,协调解决涉及行政服务审批相关事宜。
县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牵头推进工作,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县地税局和县国税局: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税务相关事宜办理与“三证合一”的有序衔接。
县质监局: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会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回传、共享机制。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及改革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有效使用。
(三)加强培训宣传,提升改革认知。
工商、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协作,及时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领域内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得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进度。
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按照工作职责、时间节点,确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改革按时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改革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依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