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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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开州府发〔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64次会议、十八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上级给予区级投资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由区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贷款、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本细则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或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控,强化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压缩不必要、无效益或低效益的公益性项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提级管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要求。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筹办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明确规划期内项目数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要素平衡等。

发展改革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提请区政府决策,不得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国家、市政府安排部署或者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依托线上平台和线下表格双线储备,线上和线下项目内容须保持一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线上平台审核项目、纳入储备,在线下利用电子表格储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在线上平台填录项目、申报储备,在线下利用电子表格记录项目、汇总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可滚动更新。全区总储备库每季度更新,项目业主单位每季度末在线上平台填录或更新项目信息,汇总表格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性后进行储备库更新。行业储备分库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汇总表格内适时更新。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原则上重点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情况征求交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林业、水利、文物、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地震等部门意见,出具“支持”“有条件支持”或“不支持”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纳入全区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决策制度。

项目业主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三年滚动投资规划,结合项目前期论证情况,编制次年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方案,在每年10月底前报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会审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审定的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前期准备重点项目计划方案直接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并纳入三年滚动规划。

审定的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续建项目直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未实施集中决策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提请决策,同时纳入三年滚动规划。

(一)预算已安排、只使用自有经营性收入、不需要区财政统筹资金且估算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即可实施。其中,市政维护维修类项目,可按简易程序实施,具体程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制定。

(二)估算投资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前述第一类项目除外),经资金来源部门初审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三)估算投资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资金来源部门初审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审定。

(四)估算投资2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召集项目业主单位及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等专题研究同意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召集项目业主单位及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专题研究后,按程序提请决策。其中: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估算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先行组织实施。由责任单位报请区政府分管(联系)副区长按规则研究,出具综合报告或会议纪要,并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审定层级进行报告,且接受财务审核及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已按规定程序审定的项目,如需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方案,或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有较大变化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程序重新报请决策。

第十六条  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3000万元),按照“先定项目、后定资金”的原则统筹安排,滚动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项目前期准备、编制重要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对区委、区政府决策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估算投资5%左右、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不含)的原则,提出当年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统筹并足额保障资金。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列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项目业主单位将已拨付的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归还至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直接从项目资金中扣减;项目建设资金无法到位的,由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实施遵循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绩效评估→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结(决)算→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十八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市级给予区级投资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

国家、市级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业主单位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其余项目,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条  估算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不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维护类、市政维修维护项目、购置性质的项目以及室内装修改造、路面“白改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三峡后续项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自然灾害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过程中可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用地批复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权属关系的,应当先征得权属单位同意占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可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权属关系的,在取得划拨土地决定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建设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后,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国家安全、文物、地震、机场、水利、应急、燃气、电力、轨道交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批准同意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单位反馈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审批初步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必要的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单位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估算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将总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政维护、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审批总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对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应当实行限额设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总投资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估算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发包前由财政部门开展工程造价事前绩效评估;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在发包前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造价控制。

第二十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或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大出入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财政部门调整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调整金额超过原核定概算金额10%(含)以下的,由发展改革部门直接调整;调整金额超过原核定概算金额10%(不含)以上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后再按程序调整。

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市级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

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资金来源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或上级资金补助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上级补助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且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已经下达;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投资年度计划可分批次下达,成熟一批下达一批;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

(三)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定;上级补助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可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资金来源部门报区政府审定;

(五)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或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资金来源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上级补助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可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资金来源部门报区政府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导推进,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接受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相关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依法核准的招标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实施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可以采用EPC方式(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采用EPC方式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应当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EPC方式招标的,应当在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市级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以打捆公开招标。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者通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限额以下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进行选取。

建立限额以下项目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处理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全区使用财政性资金、区属国有企业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采购人应通过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一事一选”原则,采购人可自主决定采用择优选取、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选取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参照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执行。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责任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由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实施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管理权责。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用地交付情况,对于达到招标限额的“三通一平”工程,可提前开展“三通一平”招标投标工作,分段进场实施“三通一平”。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三通一平”工程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业主单位作出项目依法合规实施的承诺后进场施工,施工过程接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七条  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市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水、电、气、油、讯等管线权属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在主体工程方案设计稳定后,提前开展管线迁改论证。确需迁改的,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进行设计),其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代建协议,管线权属单位按规定程序负责实施管线迁改,尽可能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涉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免于办理规划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统筹新开工项目和储备项目建设时序。新开工项目建设可能导致储备项目实施困难或代价巨大的,或导致新开工项目建设后需拆除重建的,同步实施交叉节点工程。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单独报批并组织实施;不具备单独报批条件的,可采取变更设计方式,委托新开工项目法人一并实施。重大项目牵头单位加强重大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建设时序的统筹协调,对可能制约和影响主体工程发挥功能的配套工程,推动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前期工作、同期建设实施、同步建成投用。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督促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合同派驻项目管理人员。中标单位在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符合变更条件的,报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并将变更信息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变更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实行指纹考勤、脸谱识别等管理制度,中标单位管理人员指纹、脸谱等信息在开工时同步录入,出勤率不得低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对考勤不达标的,可扣减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区级权限内审批的项目以及市级审批并委托区级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项目合同变更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合同实施内容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工期变更等合同变更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变更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项目合同变更:

(一)因勘察或者设计单位工作原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错误、遗漏、隐患或者地质条件与实际建设条件明显不符;

(二)因自然环境、国家政策等客观原因变化,原设计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三)因造价单位工作原因,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缺项;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隐患、发生灾害或者事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实施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六)区政府决策的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投资超概、工程延误、违法转包分包、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项目业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等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多次违反规定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发现违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因勘察、设计、造价、造价审核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业主单位有权扣减勘察、设计、造价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投资的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造价合同总金额。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

第五十五条  项目合同变更提出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地勘等单位进行会商(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增加及减少投资工作台账,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单独核算、单独决策、不得相互抵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审定:

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决策后实施;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由分管副区长审定;单项增、减投资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单项增、减投资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或累计增、减投资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项增、减投资5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减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因项目合同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工程量且下浮率低于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时,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工程量部分,发包人应修正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并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

修正综合单价方法:按照计价原则组价后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中标总体下浮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即中标总体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第五十七条  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将设计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合同变更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可推行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

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十条  原则上同一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全部竣(交、完)工后,集中送审工程结算;依法分批招标实施的项目,可按标段送审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除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外,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结(决)算办理送区财政局审核;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结(决)算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工程结算审核前,累计拨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含)。

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结余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结论出具后30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不得擅自截留、转移、挪用。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六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期评价。

后期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实施和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分级分类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规定渠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七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一条  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技术改造等。

(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三)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四)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五)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区原来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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