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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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3〕58号

 

万州区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达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开州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达开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严防非法集资变种,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万达开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四川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川金领〔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万达开三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对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万达开三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共商共议工作机制,对本办法相关执行事宜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区)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本人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基本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广告、合同、转账凭证、影像资料、网址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第八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后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该案件办理地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核查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举报受理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在万达开三地行政区域内就近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实行首办负责制。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职权进行处理并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受理单位发现举报线索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市(区)、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线索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结合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涉及区域、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确定以下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人20000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执行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奖励时,已发放的前款第(一)项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执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奖励时,已发放的前款第(二)项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举报线索所在辖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兑付。

举报线索涉及万达开两地及以上的,举报奖励由牵头处置地区所在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兑付。

第十六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经核查,举报线索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举报奖励档案,收集并保管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加强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金额所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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