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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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

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重庆市开州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就我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原则,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科学运作体系,稳步推进全区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关闭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其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再销售、宰杀活禽。2020年12月31日前,关闭丰乐街道、镇东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其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再销售、宰杀活禽。适时关闭赵家街道、白鹤街道、镇安镇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禽类产品全面实现冷鲜上市。

本方案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禽类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酮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方案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饲养活禽的自宰自食行为不在本方案的范围内。

(二)实行活禽集中屠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区禽产品消费实际,对城区禁止区域,在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猪屠宰厂中优选1家增设具有物理隔离条件的活禽屠宰车间集中屠宰活禽。今后,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适时规划新建1个设计年屠宰活禽不少于1000万只、符合国家有关活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活禽集中屠宰厂,或者在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猪屠宰厂再增设1—2间活禽屠宰车间。对禁止区域外的镇乡街道,由当地镇乡街道组织,在当地农贸市场设置相对固定、相对独立、具有一定隔离条件的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域,满足本辖区市场供应。

(三)强化检疫检验。落实活禽集中屠宰动物疫病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建立活禽集中屠宰厂上市禽类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二维码脚环标识“两证一标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活禽屠宰检疫由属地镇乡街道官方兽医负责,禽肉品质检验由屠宰厂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进厂屠宰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督促屠宰厂对屠宰前、中、后的活禽及其产品开展品质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挂检疫标志(二维码检疫脚环);对不合格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强化冷链供应保障。禽类产品运输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执行。运输单位在运输禽类产品时要随车携带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禽类产品要配备必要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要设立冷鲜禽类产品专区(柜)。经营户自主选择进货渠道,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销售禽类产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禽类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活禽集中屠宰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活禽集中屠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委,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分工协作推进。活禽集中屠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乡街道、各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活禽定点屠宰工作顺利实施。

活禽集中屠宰厂负责做好屠宰生产、检疫检验等从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负责活禽产品品质检验工作,做好运输车辆、待宰圈舍笼具、屠宰车间的清洗消毒,做好病死病害活禽的无害化处理。

各有关镇乡街道是本行政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抓好辖区禁止区域内活禽交易点关闭、宰杀点取缔、冷链供应、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监管执法、宣传引导、信访维稳及屠宰检疫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禽类养殖、运输和屠宰环节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负责家禽屠宰检疫监管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制定活禽屠宰厂(场)规划,负责活禽屠宰厂(场)建设立项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活禽屠宰厂(场)相关经费保障,组织开展经费绩效评价。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活禽屠宰厂(场)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活禽屠宰厂(场)废水、废气排放及环境进行监督、监测,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行为。

区交通局:负责对4.5吨以上运输车辆进行管控,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

区商务委:负责农贸市场规划、指导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禽类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

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取缔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市场开办方落实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人畜共患疫病的防控工作,为涉禽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从业人员疫病防控和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区公安局:依法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职责对活禽运输车辆进行管控,严禁活禽运输车辆进入禁止区域。负责对各部门依法移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宣传、网信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力度,解读政策,广泛宣传活禽集中屠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民防控禽流感和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从传统“鲜活鸡”的消费方式向“白条鸡”“冰鲜鸡”绿色消费观念转变,引导群众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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