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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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支持商贸服务业

稳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0〕2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开州区支持商贸服务业稳定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重庆市开州区支持商贸服务业稳定发展

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支持商贸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提振消费信心,稳定市场消费,千方百计促进商务经济稳定向好,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商贸流通企业稳定发展(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一)给予租金减免补贴。

1.疫情期间,对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减免2020年2月、3月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适当延期收取租金。

2.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实际减免受困中小微企业租金的商贸综合体、商务楼宇等房产出租方给予补助,按2019年租金收入月平均额的一定比例,减免一个月补助一个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

(二)加大企业扶持力度。

对开州区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企业给予一定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开展促销活动。

1. 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策划举办“开心消费·万人领奖”活动,送出百万大奖、开展千万让利,充分释放因疫情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对活动期间居民个人在开州区住宿、餐饮、零售业消费,并取得200元(含)以上单张税务发票,均可参与摇奖,每期设置一、二、三等奖,1000个中奖名额,每期奖励消费券11.9万元。摇奖活动每周1期,共举办10期。

2. 鼓励辖区内商贸企业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去库存、扩消费”促销活动,对需占用城市公共场地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免收城市占道费、垃圾清运费。

二、促进商务经济长期稳定向好(执行到2021年12月31日)

(一)支持商贸企业持续发展。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升规升限及符合条件的在库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158号)文件的基础上,将部分奖励标准提高50%。

(1)新增单位奖励政策。

①新增企业奖励政策。对新纳入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统计的民营商贸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奖励扶持。年奖励标准为:入统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限额(规模)标准3倍以内的由奖励2.5万元调整为奖励3.75万元,达到限额(规模)标准3倍(含)—10倍(不含)的由奖励5万元调整为7.5万元,达到限额(规模)标准10倍及以上的由奖励7.5万元调整为11.25万元。若入统次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按入统当年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若低于全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不享受奖励扶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再入统的,增加1万元一次性奖励。

②新增商贸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民营商贸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奖励扶持。年奖励标准为:入统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限额标准3倍以内的由奖励1.5万元调整为2.25万元,达到限额标准3倍及以上的由奖励2.5万元调整为3.75万元。若入统次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按入统当年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若低于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不享受奖励扶持。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升级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可享受法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

③工业“主辅分离”奖励政策。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成立商贸(服务)法人企业并成为限额(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的,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每年定额奖励15万元,并按入统销售或营业收入增量的万分之一点五额度给予增量奖励,每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同时,对新增运行成本给予适当补助,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75万元。若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低于当年全区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或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的,不享受奖励扶持。

④下列情形不享受奖励政策:原享受过新增奖励扶持的企业因“企转个”已退库再重新入统的;在库单位中,同一登记主体变更经营地址从事原经营活动先退再入统的;变更原单位名称、类型或重新登记注册等情况入统的;提供虚假资料的;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数据被统计机关处罚的;其他不宜享受的。

(2)存量单位奖励政策。

①鼓励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企业扩张业务、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做大盘强。对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同类指标平均水平、超过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由给予0.3万元、0.5万元奖励调整为给予0.45万元、0.75万元奖励;若其年销售或营业收入达到限额(规模)标准3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上的,再分别由增加0.2万元、0.5万元调整为增加0.3万元、0.75万元。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为基准,按限额以上企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②新增奖励和存量奖励不同时享受;已退库单位不享受奖励扶持;在资金拨付未到位之前的关停单位,取消奖励资金。拒报统计数据达2次的,以及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数据被统计机关处罚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2. 对积极支持场内批零住餐市场主体升规升限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管理方、运营方给予奖励,每升1户企业奖励2万元,每升1户个体奖励1万元。

(二)加大进出口支持力度。

1. 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展会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上级部门补助外)由区级财政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 鼓励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境外专利申报、境外商标注册,对获得境外专利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的企业,对所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扣除上级部门补助外)由区级财政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鼓励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企业申报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对获得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的企业,对所发生的认证费用(扣除上级部门补助外)由区级财政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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