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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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8〕1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支持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支持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全区民营商贸及服务业发展,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要求,特制定支持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一、支持发展对象

(一)支持对象范围:限额以上的民营商贸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的民营服务业法人单位等。限额(规模)以国家统计标准、统计制度为准。

(二)支持对象条件: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能够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二、支持发展方向

鼓励已达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业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升限”和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法人单位“升规”;鼓励限额(规模)以下单位扩大经营规模达到限额(规模)以上;鼓励工业企业或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开州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销或服务类公司;鼓励连锁企业在开州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商贸城、购物中心、房产业主等招商入驻具有限额(规模)以上潜力的企业;鼓励拟新办的商贸及服务业经济实体直接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

三、支持奖励政策

(一)新增单位奖励政策。

1.新增企业奖励政策。对新纳入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统计的民营商贸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奖励扶持。年奖励标准为:入统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限额(规模)标准3倍以内的奖励2.5万元,达到限额(规模)标准3倍(含)—10倍(不含)的奖励5万元,达到限额(规模)标准10倍及以上的奖励7.5万元。若入统次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按入统当年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若低于全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幅的,不享受奖励扶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再入统的,增加1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增商贸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民营商贸个体工商户,按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奖励扶持。年奖励标准为:入统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限额标准3倍以内的奖励1.5万元,达到限额标准3倍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若入统次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按入统当年的标准给予奖励扶持;若低于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不享受奖励扶持。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升级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可享受法人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奖励资金的差额部分。

3.工业“主辅分离”奖励政策。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成立商贸(服务)法人企业并成为限额(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的,其销售或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每年定额奖励10万元,并按入统销售或营业收入增量的万分之一额度给予增量奖励,每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按财税贡献的同等金额给予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低于当年全区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或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的,不享受奖励扶持。

4.下列情形不享受奖励政策:原享受过新增奖励扶持的企业因“企转个”已退库再重新入统的;在库单位中,同一登记主体变更经营地址从事原经营活动先退再入统的;变更原单位名称、类型或重新登记注册等情况入统的;提供虚假资料的;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数据被统计机关处罚的;其他不宜享受的。

(二)存量单位奖励政策。

鼓励限额(规模)以上民营商贸及服务企业扩张业务、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做大盘强。对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同类指标平均水平、超过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奖励;若其年销售或营业收入达到限额(规模)标准3倍及以上、10倍及以上的,再分别增加0.2万元、0.5万元。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为基准,按限额以上企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新增奖励和存量奖励不同时享受;已退库单位不享受奖励扶持;在资金拨付未到位之前的关停单位,取消奖励资金。拒报统计数据达2次的,以及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数据被统计机关处罚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房产业主或房地产开发业主引进单体营业面积达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且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房产业主或房地产开发业主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同一场地申报奖励后不得再次重复申报。

2.对招商引资入驻开州区,登记注册为法人且成为限额以上企业,营业面积达5000平方米或年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营业面积达10000平方米或年零售额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不再享受新增单位奖励政策。

3.对招商引进重大商贸及服务项目、总部经济入驻开州区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按照商贸招商引资政策或一事一议办理。

(四)其他扶持政策。

在商贸会展、活动促销、评级创优、技能培训、资格认定以及贷款担保、产业引导股权投资、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用工、公务卡消费等方面,优先支持限额(规模)以上商贸及服务企业。经批准,单独或联合在区内商圈、广场等公共区域开展会展、促销活动的,可免收占道费、垃圾处置费。

四、其他事项

(一)奖励扶持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

(二)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牵头审核、汇总,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审定。

(三)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限上(规上)民营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15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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