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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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

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17〕12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重庆市开州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企业,提高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开州区区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 “区长质量管理奖”)是区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表彰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评选区长质量管理奖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坚持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以专家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政府决策为保证的评选准则。

第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开州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等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质监局局长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具体开展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能从事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重庆市或我区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经查实的投诉;

(六)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区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行业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依据。

区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重庆市开州区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

区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由区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并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州区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54号)文件规定,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开州区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开州区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管理部门和技术检测机构须为区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奖金由区财政拨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总结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区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管理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区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骗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区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区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区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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