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州区实际,制定《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细则》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细则》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2020年11月13日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2022年5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4号),要求各区县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我区急需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政策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4号)。
二、主要特点
(一)对照法律法规有依据。《细则》全文共10章74条,对标对表54条。《细则》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规则,对政府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补短板有关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功能定位,确保我区政策完全符合上级规定。
(二)吸纳经验做法有成果。充分吸纳我区在推进简政放权、放开市场准入条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方面的做法,系统归纳近年来出台的系列改革措施文件,将已形成的重点项目集中决策、临时新增项目决策制度、设计变更管理等措施一并融入和固化,使《细则》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解决边界问题有措施。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解决职责边界分歧,《细则》明确了投资概算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主体等内容,同时强调各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加强协作配合。
(四)提升管理质效有方法。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管理新思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对项目储备、决策、审批、年度投资计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等7大环节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细化明确。进一步放活散小项目的决策程序,减少部分项目的审批环节,优化设计变更的管理,简化400万元以下项目的结决算程序,建立项目全生命周期评估调整机制,实施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促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根据投资条例及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债权化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或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路径,详见《细则》第二条。
(二)优化项目集中决策程序。估算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纳入全区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集中决策制度。审定的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前期准备重点项目计划方案直接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并直接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审定的年度新开工重点项目计划、续建项目直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详见《细则》第十二条。
(三)简化项目其他决策程序。明确除集中决策以外的项目,需临时动议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简化了估算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的决策程序,优化了50万元以上项目的决策程序,决策后的项目应及时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决策程序总体保持与区政府工作规则(开州府发〔2022〕1号)文件规定一致,详见《细则》第十三条。
(四)明确抢险救灾项目程序。对抢险救灾项目进行了定义,同时明确了抢险救灾项目的认定、决策和实施程序,详见《细则》第十四条。
(五)设立项目前期专项资金。按照《重庆市投资管理办法》要求,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明确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的审批程序,详见《细则》第十六条。
(六)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环节。简化了4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明确了部分房建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详见《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七)明确需要绩效评估范围。明确工程预算不得超过总投资概算中的工程建设费;估算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在发包前由财政部门委派造价审核机构开展工程造价绩效评估;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在发包前,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绩效评估,详见《细则》第二十五条。
(八)明确EPC项目实施程序。根据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州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EPC项目的决策程序,详见《细则》第三十九条。
(九)优化限额以下发包方式。对标对表执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关于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的规定。单项合同估价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业主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随机抽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确定承包商,并自行组织实施,详见《细则》第四十条。
(十)优化中介机构选取方式。一是明确了未达到招标限额和采购限额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二是在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选取三种选取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择优选取”的方式;三是根据渝公管发﹝2021﹞56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范围,详见《细则》第四十一条。
(十一)优化项目变更决策程序。根据开州实际情况,为简化设计变更决策程序,对原有设计变更决策进行了优化,一是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不含)以下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业主可对设计变更进行集中决策后即实施;二是单项增、减投资1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增、减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业主论证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定,详见《细则》第五十五条。
(十二)明确设计变更估价原则。为有效控制设计变更投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合同中设立严重不平衡调价方式,增加工程量单价下浮率低于招标平均下浮率时,增加的工程量在结算时要按照综合报价下浮率对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详见《细则》第五十六条。
(十三)明确结算决算审核方式。除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外,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结(决)算办理送区财政局审核;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的结(决)算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审核;结算审核前,累计拨付的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5%;详见《细则》第六十条。
(十四)明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有结余的,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结论出具后30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不允许项目业主擅自截留、转移、挪用。详见《细则》第六十条。
(十五)明确项目管理各方责任。进一步明晰了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虚假签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详见《细则》第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条。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cqkz.gov.cn/)查询。
政策原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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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审立项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二、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三、报审初步设计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四、报审总投资概算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五、政府投资项目如何实施投资管控的?六、如果我要启动一个估算总投资2500万元的项目该如何走程序?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哪些可以实施设计变更?八、增加工程量在实施时是否需要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