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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02

《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01号)的精神要在2025年基本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农业节水激励机制,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助力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按时完成改革任务,区水利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

4《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

7《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01号)

8.《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州府办发2018122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分为总则、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水权确定、水权转让(交易)、监管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水权定义、适用范围、水量分配原则、水权转让原则等方面。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

适用范围:在开州区内依法获得、转让水权,适用本办法。

水权定义:本办法所称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水量分配原则:农业灌溉用水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统一分配水量。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效率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水权转让原则:水权转让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应当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公平、自愿、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符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主要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原则、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确定、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的编制原则、水量分配的方法。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原则:依据公布的重庆市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区域可供总水量和不同行业生产、生活需水情况,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

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确定。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大于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时,以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为依据,按可供农业灌溉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当区域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量小于农业灌溉可供总水量时,以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为依据,按农业灌溉实际需水总水量确定农业灌溉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的编制原则:区级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方案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并发布。

水量分配的方法:以乡镇(街道)为单元进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分配,乡镇(街道)分配到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由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将水量分配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水权确定。主要明确水权的登记及分级管理原则,水权登记的内容为用水单位或个人、取水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还明确供用水合同制度,供用水双方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用水者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水权转让(交易)。主要明确了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组织之间进行,鼓励用水户对核定用水量(限额)内未使用的水量进行交易。

第五章监管。主要明确了监管的会议制度和公示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和明确水权,要按照“一事一议”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要建立水量分配方案和水权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章附则

三、会商情况

2022927日,区水利局书面征求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意见,除区财政局建议在第四章第十六条中加入水权交易收入应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库外(司法局审查时要求删除),其他单位均反馈意见。

20221031日至1130日,在区政府官网发布重庆市开州区农业灌溉水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3220日,受区政府副区长邱文军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方苛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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