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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73号)

日期:2026-01-30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73

申请人:何洪。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5X

法定代表人:何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开州水利依复2025X,以下简称X《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1124日收到补正材料,2025121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X《答复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X《答复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开州区赵家街道XX村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属于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项目中的子工程,该工程于2024719日正式开工,工程建设工期12个月,工程因变更增加工程量,目前尚未完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该工程未完工,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人所要求公“赵家街道XX村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相关信息”文件并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2023515日,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开州发改审〔2023428号),该批复载明:原则同意关于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名称为关于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建设地点为赵家、渠口等7个镇乡街道。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改建农村供水工程15处,安装自动化加药消毒设备66套等。建设工期为12个月。

 2024425日,重庆市笃远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笃远管理公司)中选为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

2024711日,笃远管理公司向重庆拓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合同工程开工通知》告知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开工日期为2024719日。

20259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赵家、渠口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信息,只需要知道赵家街道XX村的,如果是统一验收,就申请工程整个项目的。

2025115日作出X《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所申请的信息本局将于近期内主动公开,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你可通过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官网政务公开版块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XX村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回复》《关于开州区赵家、渠口等农村供水一改三提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开州发改审〔2023428号)、《合同工程开工通知》、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和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评析:

被申请人作出的X《答复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仅告知申请人待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可通过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官网政务公开版块查询相关信息。该答复虽然在形式上为申请人指明了一个查询方向,但并未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作出具有实质内容的回应,既未明确相关信息是否客观存在,亦未告知可获取的具体时间,致使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事项仍处于未知状态,被申请人作出X《答复书》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9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115日作出X《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办理时限36天。被申请人未提交延期审批相关资料,亦未提交已告知申请人延期事宜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出X《答复书》超出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开州区水利局20251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开州水利依复2025X),责令被申请人于本《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6114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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