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5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57号
申请人: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新南社区新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5年11月6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南门镇芙蓉村1-7组复垦费1125万元发放明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镇村干部恶意串通骗取10000平方米复垦资金。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不实。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5年5月1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核查,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主要内容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四项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信息,经审查认定,其本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补正后,明确申请公开十项内容:(1).1-7组5万平方米1125万元的问题,1-7组复垦面积和村民复垦面积公开,芙蓉村1125万元复垦款去向要公开。(2)2015年国家规定低保户和贫困户养鸡、鸭、猪、牛、羊有补贴,芙蓉村干部黎某品、黎某军、谭某付到农户登记上报拿下来4.5万元不给农户兑现。(3).芙蓉村委黎某品、黎某军、谭某付,镇干部李某亮公权力弄虚作假,王某福、赵某沛、李某荣、黎某学、张某华、徐某松等人、没有复垦,给有复垦。(4).芙蓉3组17户有5770平方米复垦费112万元,只发放52万元,剩余60万元克扣不发放。(5).芙蓉村委3组复垦面积2600平方米复垦打给芙蓉村委,凭什么理由把芙蓉村3组复垦费打到芙蓉村。(6).芙蓉村3组徐某在农田保护区修房屋和院坝几亩,国家规定不准在农田保护区修房屋,群众反映无人管。(7).南门政府给村干部谭某付弄虚作假、谭某付把自己房产证假让给谭某英,南门政府给谭某付批新房产证在龙门岩修房屋,合不合理。(8).芙蓉村水管老化、芙蓉村向南门政府申请90万元换水管、用PPR水管、用不合格的铁管、清泉公司收取马湾水厂补助160万元、芙蓉村自己有水厂不补钱、到找村民收取900元,村民向中央巡视组举报后,每块表退了640元,剩260元没有退、南门政府给村民有个说法。(9).清泉公司占用芙蓉村6组土地的问题,经过村镇在6组地坝开社员大会协商,决定补助芙蓉村6组村民6.6万元,至今未给。(10).芙蓉村委毁卖一二级排灌站,我们向南门政府反映,南门政府和水利局包庇芙蓉村委说是以旧换新。要村民要求查看现场求证,给芙蓉村民满意答复。
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一)芙蓉村1-7组复垦面积和芙蓉3组复垦112 万元,剩余60万元的去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公开。(二)芙蓉村水管老化,申请换水管,清泉公司收取马湾水厂补助160万元,找村民收取900元,退了640元,剩余未退还;清泉公司占用芙蓉6组土地决定补助芙蓉村6组村民6.6万元至今未给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反映2015年国家规定低保户和贫困户养殖有补贴,村干部黎某品、黎某军、谭某付统计上报4.5万元未发放;芙蓉村委黎某品、黎某军、谭某付,镇干部李某亮弄虚作假;芙蓉3组复垦2600平方米的款项拨付到芙蓉村委;芙蓉村3组徐某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修建房屋无人管;村干部谭某付弄虚作假将自己的房产证转让给谭某英,又在龙门岩修建房屋;芙蓉村委毁卖一二级排灌站的政府信息,属于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80号),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2025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内容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四项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信息,经审查认定,其本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和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与途径。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公开1-7组5万平方米、1125万元相关问题,1-7组复垦面积及村民复垦面积,以及芙蓉村1125万元复垦款去向”事项,经核查,前述信息已通过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予以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具体网址,该答复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四项关于“芙蓉3组17户有5770 平方米复垦费112万元,仅发放52万元,剩余60万元被克扣未发放”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已将该笔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向申请人提供,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信息,是借信息公开申请之形式反映投诉、举报2015年低保户及贫困户养殖补贴4.5万元未发放、3组2600平方米复垦款资金违规拨付村委、3组徐某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未被查处、谭某付违规转移房产证后在龙门岩违规建房、芙蓉村水管改造使用不合格铁管、清泉公司违规收费、清泉公司占用芙蓉村六组土地后未兑现其承诺的补助、芙蓉村委擅自处置排灌站等问题。前述事项,明显符合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