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7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79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366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波,支队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开州公(交管)行罚决字〔2020〕5034002901023XXX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开州公(交管)行罚决字〔2020〕5034002901023XXX号)并送达申请人。即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经知晓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距今已五年有余。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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