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4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45号
申请人:黄某中。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赵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承运街。
法定代表人:官焕雨,主任。
申请人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对其合法房屋实施拆除的违法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开州区建设重庆开州浦里新区陈家大道工程(和平村段)征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拆除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XX村8组房屋(面积为136.12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共计补偿人民币118676元。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重庆市信访办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其位于开州区赵家街道XX村8组房屋于2019年11月被拆除。2021年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定《重庆市开州区浦里工业新区建设征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协议载明:申请人被拆迁房屋坐落在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XX村8组,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拆除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用118676元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由前述事项可知,申请人最迟在2021年2月知晓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距今已4年有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