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3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38号
申请人:何某洪。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赵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承运街。
法定代表人:官焕雨,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年10月9日收到,2025年10月1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赵家街道柳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池村委会)申请公开“例如集体财务收支明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等”属于村民普遍关心、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2025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并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2025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信件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任何处理或者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责令柳池村委会村务公开的申请,是重复提起,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督导责令柳池村委会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书面回复申请人。同时,柳池村委会村务公开接受了开州区纪委的调查和督查。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其一,事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柳池村委会多次收到申请人关于村务公开的书面申请,均依法依规完成公开。2024年7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重复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核实无村务未及时或不实公布情况,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予以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再次要求赵家街道柳池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已公开的事项,柳池村委会按规定公示并告知其查看及核实方式,申请人表示同意。2025年5月23日,柳池村委会干部与申请人见面沟通,详细介绍公示内容并说明村委已按要求及时、定期、分类公示。2025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人民网反映柳池村委会村务未公开公示事宜。2025年7月16日,再次要求被申请人责成柳池村委会依法依规公示。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人民网反映事项予以书面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包村领导到柳池村委会召开会议并责成柳池村委会依规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公示。2025年8月8日,区纪委对柳池村委会村务公开进行了督导。2025年9月5日,街道办主任前往申请人家中沟通,因申请人未接电话未到场,遂向其家人宣传释明相关情况。
其二,事实依据。2024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柳池村委会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应的村务依法依规进行了公开公示。期间被申请人对柳池村委会公开情况多次进行检查和督导,责成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村委公开公示,未发现柳池村委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同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何某洪进行回复,多次要求与其面对面沟通和释明,但是何某洪均以不同理由回避。
其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务需及时公开特定事项并接受监督,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经调查,柳池村委会已执行村务公开制度,相关事项均及时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可就村务未及时或不实公布情况反映。经核查,柳池村委会无前述情形,申请人未提供柳池村委会违法依据,仅要求对已公示内容再次公示。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柳池村委会提交《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柳池村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以下内容:1.村民委员会组织及人员信息;2.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村规民约及重要事项决策;4.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5.其他应公开事项。
2025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柳池村委会依法依规公开申请人2025年4月25日提交的《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柳池村村务公开申请书》中所提内容。
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到柳池村委会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强调需持续做好财务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家中当面沟通,因申请人未接电话未到场,遂向其家人宣传释明相关情况。
另查明,2024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责令柳池村委会对村务进行公开。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柳池村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回复》,内容为:1.2023年柳池村耕地地力保护补助、种粮补贴、公益林补助及防灾救灾资金等项目已按规定公示公开,并存有对应公示照片。2. 2023年度柳池村并未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土地征用、基础设施相关项目。不存在对该类项目资金进行公示公开的情形。
还查明,2025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编号20250XX),反映其2024年4月25日向柳池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直至2025年7月还没有收到回复。希望领导查处地方违法行为。2025年8月8日,中共重庆市开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庆市开州区监察委员会从被申请人处复印以下资料:1.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交办单子(编号20250XX);2.申请人2024年5月18日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相关回复及送达回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柳池村村务公开申请书》《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关于柳池村村民申请村务公开的情况回复》、邮寄回单、2025年7月21日柳池村委会支委扩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照片、柳池村委会村务公开留存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若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是公布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接到反映后,相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需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责令村民委员会按规定公布对应事项;经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对申请人反映的柳池村委会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据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调查核实及相应处理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虽通过组织召开村支委扩大会议等形式,强调需持续做好财务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已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五项具体事项进行逐一调查以核实柳池村委会是否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形,亦不能反映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尚未完全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交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2月1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