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29号
申请人:黎某奇。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针对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于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0日收到,2025年9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20日通过拼XX平台购买“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麻辣香肠,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一并寄递的有投诉书、产品照片、交易凭证、护照复印件,其中包含请求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属于投诉带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日签收,其未在2025年9月19日前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属违法。申请人已在投诉书中留有明确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并说明 “手机号码关闭短信收发功能”,倘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短信申请人绝对是无法收到。联通公司开具的业务单据可以证明,贵单位也可以向联通公司进行核实。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属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5年8月8日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调解及核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2025年9月23日通过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方式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20日,申请人通过拼XX平台购买“XX记食品旗舰店”销售的被举报人生产的麻辣香肠1包(500克)(以下简称案涉产品),支付价款29.9元。
2025年7月30日,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反映案涉产品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被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同时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信。
2025年8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调解及核查,查明被举报人于2024年12月11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9241372XX;法定负责人付某国。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产品同批次产品。被举报人认可案涉产品系其生产。
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经核查,初步认定被举报人生产的食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存在问题,该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遂就被举报人的前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
2025年9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将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投诉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关于市民反映重庆帅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条码问题的回复》及邮件发送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现就被申请人履行举报告知职责的行为作如下评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作出予以立案决定,却迟至2025年9月23日才履行告知职责,该行为明显超出上述条款规定的“五个工作日”期限要求。对此,本机关予以提醒指正,被申请人在该项工作中尚有改进空间,建议强化内部管理,优化流程衔接,避免类似疏漏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行政复议受理之日系202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之日系2025年9月23日,即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之日前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1月4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