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16号
申请人:谭某英。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人和路4号。
法定代表人:雷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谭某英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邱某金、向某海有关问题的回复》(下称《投诉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收到,于2025年9月3日收到补正材料,于2025年9月15日予以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当事人意见。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投诉回复》无效、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申请人6000万元。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下称XX律所),以及律师向某海未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尽到及时止损的勤勉尽责义务,未提供1.2万元的差旅费用凭证等违规事项,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投诉事实不实为由对XX律所、向某海等人作出不予处理的《投诉回复》,该回复无事实依据,应无效,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投诉回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正确、程序合法,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事项,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申请人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关于投诉XX律所及邱某金、向某海、王某的函》,投诉事项如下:
一、要求退还XX律所基本存款账户未收到的1万元律师服务费及王某私自收取的1.2万元现金;确认申请人与律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违法。
二、XX律所长期伪造单位公章,涉嫌伪造单位印章罪及逃税罪。
三、投诉律师邱某金事项:1.辱骂申请人;2.销毁(2019)渝02民终13XX号民事判决案及(2020)渝民申2XX号民事裁定案相关律师业务档案;3.未向邱某送达高院(2020)渝民申2XX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且存在2020年11月5日延迟送达问题;4.专业能力缺失,未能识别邱某(2019)渝02民终13XX号民事判决案所涉(2018)渝0154民初68XX号民事判决案系虚假诉讼。
四、投诉律师向某海事项: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14327号)违法;2.销毁谭某英、张某劳动争议案律师业务档案;3.未履行义务导致谭某英、张某遭受损失;4.违规在天职XX会计师事务所兼职;5.代理丁某明人身损害赔偿案属虚假诉讼,户某胜(扈某胜)涉嫌非法行医。
2025年3月24日,重庆市司法局作出《投诉转办通知书》(渝司律投(2025)00XX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该投诉。
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投诉回复》,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开州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渝0154民初74X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74XX号判决)。
针对投诉事项二,XX律所是否涉嫌犯罪,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
针对投诉事项三,邱某金辱骂申请人的行为缺乏证据证实。其他被投诉事项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针对投诉事项四,开州区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14327号)及向某海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已依法作出74XX号判决;此外,向某海销毁律师业务档案和违规兼职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丁某明人身损害赔偿案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户某胜(扈某胜)涉嫌非法行医的处理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
最终,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事实不实,并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渝司发〔2018〕284号,以下简称《投诉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人XX律所、邱某金及向某海不予处理。
另查明,2021年5月7日,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74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张某与XX律所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XX律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无任何过错,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的各项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渝02民终20X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74XX号民事判决书
又查明,丁某明人身损害赔偿案系指(2004)开民初字第11XX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丁某明系该案当事人,其委托代理人系向某海;邱某在(2018)渝0154民初68XX号、(2019)渝02民终13XX号、(2020)渝民申2XX号民事诉讼中系当事人,其委托代理人分别为王某兵、傅某、邱某金。
还查明,被投诉人向某海与天职XX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的向某海实为两人。该两人仅姓名相同,身份证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均不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投诉转办通知书》《投诉受理表》《投诉回复》、74XX号《民事判决书》、20XX号《民事判决书》11XX号《民事判决书》、68XX号《民事判决书》、13XX号《民事判决书》、2XX号《民事裁定书》《关于重庆市开州区司法局关于核查会计师向某海基本信息的复函》《询问笔录》(谭某英、向某海)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现就案涉《投诉回复》的合法性予以评析。
一、关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投诉事项一的回复。经查明,申请人与XX律所、向某海因法律服务委托产生的争议,已由74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就该投诉所作的回应,仅为援引生效判决内容,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损害。
针对向某海代理邱某民事诉讼案、邱某金代理丁某明民事诉讼案的投诉。经查明,申请人既非该两起民事诉讼案的代理人,亦非案件当事人。其出于维护邱某、丁某明利益向被申请人投诉邱某金、向某海涉嫌存在问题,被申请人告知其与该两案无法律利害关系,并无不当。
针对向某海销毁律师业务档案及违规兼职的投诉,依据在案证据,充分证实投诉事实均不成立;被申请人据此以事实不成立为由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妥当。
针对邱某金辱骂申请人的投诉,基于现有证据,可确认该投诉无法查证,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作出无法查证的回复,回复内容精准。
针对XX律所涉嫌犯罪及户某胜(扈某胜)涉嫌非法行医的投诉,被申请人以该两项投诉均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作出回复,于法有据。
据此,被申请人综合上述投诉处理情况,最终认定申请人投诉内容不实,并依据《投诉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XX律所、邱某金、向某海作出不予处理决定,该决定事实认定明确,法律适用精准。
二、关于处理程序问题
依据《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渝司发〔2018〕284号)第十七条规定,投诉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应将延长理由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于2025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延期处理告知书》,告知因案情复杂将延长办理期限30日。随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投诉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处理程序完全符合上述规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综上,该《投诉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请求确认该《投诉回复》无效、责令赔偿其损失等复议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谭某英投诉重庆XX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邱某金、向某海有关问题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投诉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