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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119号)

日期:2025-12-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119

申请人:陈某友。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333

法定代表人:朱必恩,局长。

第三人:席某勇。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公(渠)行罚决字〔2025X号)(下称X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911日收到,于2025917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因第三人实施抢夺申请人手中报表资料的行为,申请人出于正当防卫才咬伤第三人,申请人不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称: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维持。

一、事实清楚。20257310时许,申请人陈某友去XX镇政府找分管宣传的第三人席某勇就文化站电影放映场次报表签字,席某勇在签完字后发现报表场次有问题,需重新审核、故让党政办暂不给陈某友盖章。陈某友认为席某勇在故意刁难,在席某勇向陈某友索要签字表时,陈某友趁其不备,用前门牙齿咬住席某勇的右小臂不放,后在党政办其他工作人员的拉劝下才松口。

二、程序合法证据确凿。该行政处罚有申请人陈某友(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席某勇(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于202573日对该行政处罚立案,于2025731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并对陈某友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对其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办案过程中收集证据客观全面,法定程序正确无误。

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陈某友用牙齿将第三人席某勇右小臂咬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202582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称: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任何书面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57311时许,第三人报警称,其在XX镇政府被申请人咬伤。

202573日,被申请人对该警情立案调查。通过询问案发当事人(第三人、申请人)、在场证人(刘某、吴某婷、李某莹),调取第三人的诊断证明书等调查手段,查明事实如下20257310时许,申请人去XX镇政府找分管宣传工作的第三人就文化站电影放映场次报表签字,第三人在签完字后发现报表场次有问题,需重新审核、故让政府党政办暂不给申请人盖章确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故意刁难,在第三人向申请人伸手索要签字表时,申请人趁其不备,用前门牙齿咬伤第三人的右小臂。

2025716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开公鉴(临床)2025XX号),认定第三人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20258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申请人处以七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三百元。申请人就此提出陈述和申辩。经被申请人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8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该行政拘留已于2025829日至202595日在重庆市开州区拘留所执行完毕。

另查明,开州区XX镇卫生院于202573日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有:第三人席某勇的个人身份信息、疾病诊断为被其他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建议消毒抗感染治疗。

上述事实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公(渠)行罚决字〔2025X号)、《送达回证》《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涉及申请人及第三人等5人)、《疾病诊断证明书》《鉴定文书》(开公鉴(临床)〔2025XX号)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备作出本案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申请人作为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该治安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均符合复议主体资格。现就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做如下评析。

关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在案证据,包括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第三人诊断证明书及伤情鉴定结论等材料,该系列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申请人咬伤第三人右手小臂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对案发事实的认定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充分。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基于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咬第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应按照该条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鉴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并未达到《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中对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作出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方面准确无误,且裁量幅度合理恰当。

关于执法程序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73日履行受案登记,随后经过调查、传唤、询问、取证、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于2025829日对申请人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程序规定,构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幅度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主张撤销《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公(渠)行罚决字〔2025X号)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2025829日作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公(渠)行罚决字〔2025X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 114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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