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36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于2025年3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已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受理法定告知职责,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如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于2025年2月2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起点百货销售站(个人独资)”(下称“起点销售”)的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函》,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被申请人2025年3月3日签收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2025年3月12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
根据上述规章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现只针对投诉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投诉是否受理)提起复议,应当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5年3月7日到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调解及核查。又于2025年3月17日通过电话回复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作出分别处理并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状乐思酒【配制酒】”1瓶,支付价款2元。该商品标签上载明:生产商系安徽纪酿酒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XX大道XXX号;委托商系重庆起点百货销售站,地址位于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川主街XX号X幢1-4;商品条码:69778649616XX。
2025年2月28日,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函》,投诉举报“起点销售”涉嫌使用不规范的商品条形码,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并提出退款、赔偿、查处、奖励、召回不合格产品等诉求。
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3月7日对“起点销售”经营场所开展调解及核查,并确认以下2个事实:1.“起点销售”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2.“起点销售”拒绝与申请人调解。
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对“起点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于2025年3月17日以电话回复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事项不予受理、被投诉人拒绝调解、举报事项已立案查处的处理决定。
另查明,该商品条码系69778649616XX,系安徽纪酿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函》及支付截图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照片及电话回复录音等相关复印件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起点销售”店的实体注册地址位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现就被申请人履行投诉告知职责的行为作如下评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签收投诉举报材料,于2025年3月17日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明显超过上述关于七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其逾期履职行为,本机关在此予以释明,被申请人后期应加强自身工作管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工作疏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行政复议受理之日系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之日系2025年3月17日,即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之日前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职责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 年4月30日
附:有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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