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2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22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榨进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某信访事项行政履职答复》(以下简称2号《行政履职答复》)严重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反映“2006年3月3日在地里干活电火将其全身烧伤致残,要求将其一家6人的户籍转到XX镇居委会享受城镇低保以及申请XX镇XX危岩应急搬迁,XX镇领导不让搬迁”等问题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对其作出2号《行政履职答复》,主要答复内容如下:申请人户曾因有三个学生及申请人肢体三级残被整户纳入低保。2024年4月,被申请人依据政策规定停发申请人户低保。2024年7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了单人施保。2023年1月,被申请人启动XX村XX搬迁工作,截至2024年3月20日,未收到申请人户申请搬迁资料。2024年7月,区规资局升级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通知,因申请人户房屋临崖属临时避让范围,被申请人将其安排到XX酒店临时居住,风险解除后,返回原房屋居住。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即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2号《行政履职答复》仅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解释回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未作出新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