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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开州府复〔2025〕22号)

日期:2025-03-27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522

申请人:黄某某。

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榨进街47

法定代表人:王学武,镇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5212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XX镇人民政府关于黄某某信访事项行政履职答复》(以下简称2号《行政履职答复》)严重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219日收到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5228日收到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反映200633日在地里干活电火将其全烧伤致残,要求将其一家6人的户籍转到XX镇居委会享受城镇低保以及申请XXXX危岩应急搬迁,XX镇领导不让搬迁等问题后,被申请人于2025212对其作出2号《行政履职答复》主要答复内容如下:申请人户曾因有三个学生及申请人肢体三级残被整户纳入低保。20244月,被申请人依据政策规定停发申请人户低保。20247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了单人施保。20231月,被申请人启动XXXX搬迁工作,截至2024320日,未收到申请人户申请搬迁资料。20247月,区规资局升级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通知,因申请人户房屋临崖属临时避让范围,被申请人将其安排到XX酒店临时居住,风险解除后,返回原房屋居住。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

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规定,即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2号《行政履职答复》仅对申请人反映事项作出解释回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未作出新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信访答复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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