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4〕1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4〕16号
申请人:巫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人反映重庆市开州区XX厂涉嫌虚假宣传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收到,于2024年1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自2024年1月25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恢复审理,于2025年1月13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回复》中关于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后进行了核查处理并按照法定程序答复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后,于2023年11月21日对被举报人重庆市开州区XX厂(以下简称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程序合法。
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案涉“XX冰薄”饼在包装盒上标注“四百年工艺、十三代传承”的内容,而非申请人在举报信上面所述的“三十代传承”。另,案涉“XX冰薄”饼上的标注内容是介绍“冰薄饼”(糕点)从明朝开始在开县就有“冰薄饼”工艺传承至今,并有相关的历史文献记载,而并不是宣传该企业生产“XX冰薄”饼(糕点)几百年,第三人提供了《开县志》《开州日报》及其家谱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该企业上述介绍“冰薄饼”(糕点)在包装盒上标注“四百年工艺、十三代传承”的内容不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第三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9日,申请人购买了第三人生产的“XX冰薄”饼一盒,净含量450克,价格19.8元。申请人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注“四百年工艺、三十代传承”,属于标签虚假,误导消费者。遂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请求: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申请退一赔十(不满一千按照一千算);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召回案涉产品,并给予书面召回公告;3.没收违法产品;4.要求举报奖金,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3日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1月21日前往第三人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XX街道XX社区XX厂内开展现场检查,其负责人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涉案外包装图片,案涉“XX冰薄”饼在包装盒上标注“四百年工艺、十三代传承”,并非申请人在举报信上面所述的“三十代传承”,该批次包装盒使用并销售完毕,已无案涉包装。经其现场负责人确认,《开县志》(1986-2005)第347页载明:开县冰薄月饼为原川东著名传统特产,技艺世代相传,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2012年12月6日《开州日报》报道了“冰薄月饼”以优良品质传承400年内容。王氏宗谱有记载,洪武年间入川定居开县。
2023年12月4日,综合调查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冰薄月饼在开县已有几百年历史工艺属实,第三人的宣传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不构成虚假宣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故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笔录,《开县志》(1986-2005)部分复印件、2012年12月6日《开州日报》部分复印件、王氏家族谱部分复印件、《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主体。现就双方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关于事实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第三人在“XX冰薄”饼的外包装上标注“四百年工艺、十三代传承”的内容,属于以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为媒介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但“冰薄饼”是大众经常消费的食品,消费者选购“冰薄饼”注重的是商品本身的品质、价格及业界口碑等因素,且第三人所宣称的“冰薄饼”工艺传承情况属实,对消费者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因此该标注内容不符合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关于办案程序。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共计17个工作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的规定,办案程序合法。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在《回复》中载明。被申请人所作《回复》适用法律正确。另,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审查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中关于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6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人反映重庆市开州区XX厂涉嫌虚假宣传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