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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4〕138号)

日期:2025-02-19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4138

申请人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月潭街22-1

法定代表人:孙根仲,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XX,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人:彭XX(彭XX之子)。

三人:彭X(彭XX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X,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1025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开州人社伤险认字2024348号,以下简称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1115日收到20241122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机关于202513日依法组织听证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一,被申请人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申请主体,而是将彭XX作为主体,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存在未立案而调查审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办理案涉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均未告知申请人,其行为严重剥夺申请人的权利。

其二,彭XX与申请人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第三人提起的请求确认彭XX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起诉。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与彭XX建立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应为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

其三,彭XX借用其弟彭XX的身份信息欺骗与申请人建立用工关系,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彭XX在应聘时年满63周岁,彭XX故意隐瞒其本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借用其弟彭XX的身份信息与申请人建立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其四,被申请人认定彭XX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错误。申请人与彭XX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彭XX以欺骗的方式入职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已经查清的双方建立的所谓“事实劳动关系”也应为无效。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彭XX事发时间为2023972356分许,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上午711点,下午2点至6点,彭XX的事发时间为深夜,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

被申请人称: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其一,彭XX以其弟彭XX的身份入职申请人处,从事花工等工作。202397日,彭XX上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彭XX202397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其二,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第三人彭XX作为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20231117日受理第三人2023113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31127日向重庆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中止审理并依法向第三人送达。

第三人称: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不无当。(2024)渝0154民初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虽裁定驳回了第三人提起的彭XX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起诉,但确认了彭XX与申请人客观上存在用工关系的事实和用工关系。

3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认定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中止、恢复这一过程性行为文书只需送达第三人,不需向申请人送达。

开州区交巡警支队在申请人处提取的202394日至97日间其劳动者上班和下班的打卡记录,充分证明因案发时间段天气炎热,彭XX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晚上11点后至第二天早晨9点。双方提交给司法机构上下班打卡记录可充分证实上班时间是晚上十一点后。

经审理查明:XX生于1953102日,20172月,借用其弟彭XX的身份信息以彭XX的身份在申请人处从事花工和保洁工作。

2023972356分许,彭XX在途经南山东路与田元街交叉路口(小地名一号桥)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被易X驾驶的车辆剐撞,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20231012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第505400120230000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XX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31025日,第三人彭XX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对受伤害职工彭XX进行工伤认定。

20231117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开州人社伤险受字2023376)受理第三人彭XX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

20231127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州人社伤险举字2023100)告知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举证材料,并送达申请人。

2023122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开州人社伤险中字202329)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送达第三人。

2024927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与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作出(2024)渝0154民初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第三人对申请人的起诉。

20241021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开州人社伤险复字20246)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送达第三人。

20241115日,被申请人认定彭XX202397日受到的伤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作出348《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

另查明,XX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记录,自201310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还查明,第三人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彭XX与申请人自201715日至20239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开州区人民法院经查后作出2024)渝0154民初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第三人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信息复印件、

505400120230000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开州人社伤险受字2023376)及送达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州人社伤险举字2023100)及送达材料、《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开州人社伤险中字202329)及送达材料、《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开州人社伤险复字20246)及送达材料、348《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材料、(2024)渝0154民初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彭XX以其弟彭XX身份在申请人处务工,于20239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事实无异议。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否为彭XX前往申请人处上班途中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XX入职申请人处从事花工等工作,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彭XX从家中出发前往申请人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而受到伤害,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并无不当。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XX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至XX公司上班这一事实系已为开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54民初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基本事实,虽申请人主张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并非彭XX前往申请人处上班途中,但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第三人于20231025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1117日受理,受理程序合法。《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未对工伤认定恢复文书送达作出相应的规定,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程序违法的主张本关不予认可。348《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事项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申请人关于348《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死者作为主体程序违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以认可。

关于彭XX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的范畴问题。渝人社发〔201525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前述规定,超龄人员可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前提是:1.未办理退休;2.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彭XX虽然借用其弟彭XX身份与申请人建立用工关系,但是该借用行为并不影响申请人使用彭XX为劳动者的事实。彭XX作为超龄人员,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被申请人认为彭XX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开州人社伤险认字2024348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1025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开州人社伤险认字202434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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