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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4〕129号)

日期:2025-01-02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2024129

申请人:某清等11人。

委托代理人:王蕾蕾(特别授权),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向世权,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违法线索查处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1014收到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1021日予以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1219本机关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违法线索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违法线索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20247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违法查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答复。《违法查处申请书》称,申请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678组的承包地被相关单位占用,但无征地公告和相关文件,相关单位涉嫌违法占地,且相关单位还涉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称:已于2024729日收到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经核查,在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678仅有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实施土地征收后建设,但被申请人经实地勘丈对比,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范围及建设范围均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不存在违法用地的情况。另,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重庆湖山乡村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调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已实际履行相应职责。同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超过被申请人履行违法线索查处职责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在被申请人履行违法线索查处职责的期限内。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7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相关单位违法占用申请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678组的承包地及相关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线索予以查处。

被申请人于2024729日签收后,对上述违法线索开展核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察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核查到如下事实:1.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678组的部分土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土地征收,将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2.重庆市开州区大进镇云凤村678组的部分土地经土地征收后由重庆湖山乡村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3.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的用地在征地范围内。综合核查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813日作出用地行为合法,结束线索调查的意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邮件轨迹,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登记表、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大进茶园加工厂建设项目(二标段)套合图、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州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不动产登记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对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业地转建设用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7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线索予以查处的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729日收到后,经核查,于2024813日作出结束线索核查的意见,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申请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针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其原因在于自然资源领域现无相关规定,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查处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将违法线索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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