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4〕1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4〕120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1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民举报重庆某农资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某农资企业店”涉嫌虚假宣传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经补正后于2024年10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4年12月10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关于举报作出的答复(实为回复);2.责令其限期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一,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查明重庆某农资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违法所得及违法时长。其二,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6月25日予以立案,于2024年8月20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保障申请人的举报权。申请人并不是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要求调解与被举报人的消费纠纷,并表示若调解不成则请被申请人将投诉转为举报予以查处。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6月25日予以立案,同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1.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了某农资企业店,上传了营业执照,标明了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及经营范围;2.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为“锄掌柜”牌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由肃宁县蓝农有限公司委托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28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51,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作物/地所:甘蓝,防治对象:蚜虫;3.该产品在某农资企业店内的搜索名为杀虫剂杀虫杀卵农药批发价,配有产品图片,主页面还配有同类杀虫剂登记害虫图谱和同类登记作物图谱;4.该产品此前在某农资企业店内的搜索名为桃子树李子树杀虫剂农药杀虫剂食心虫卷叶虫蚜虫红蜘蛛介壳虫天牛,配有产品图片虫害科普识别学习图,并配有“桃子树李子杀虫杀虫王全新配方高含量所有植物都能用兑水3000斤”的广告宣传语,2024年6月12日予以修改;5.被举报人拒绝调解。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开州市监不罚〔2024〕镇东104号),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并于2024年8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购买产品凭证、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举报予以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却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予以处理,存在程序瑕疵,但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告知了举报处理结果对上述程序予以弥补,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是否告知予以处理提起要求履职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对上述程序瑕疵指出。
但,申请人不宜对被申请人告知的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由投诉转举报作出行政行为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而非对申请人的告知,即对申请人的告知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申请人与该不予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使举报人作为该产品的购买者,也只是与被举报人在民事上有利害关系,但对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必然的利害关系。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本案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