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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3〕117号)

日期:2023-11-20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2023117

申请人:朱某某等5人。(名单附后)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荷花社区金竹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红,镇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9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3107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31012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限期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6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公开高铁建设项目具体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71日签收后至今未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超过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称:202371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未及时交办相关内设机构,导致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630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邮件。邮件内有《竹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5名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竹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公开事项为本次征收工作中安置补偿费用的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发放情况等6项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竹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及邮件流通轨迹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履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的职责。第二,被申请人确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本案中被申请人最迟应于2023825日前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本机关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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