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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3〕91号)

日期:2023-11-06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202391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1333

法定代表人:张元斌局长

第三人:朱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5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公(云枫)行罚决字202393下同),于20235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525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因申请人申请刑事监督救济,本机关202368日决定中止审理。刑事监督程序终结后,本机关于20239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第三人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程序违法。理由如下:其一,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原因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2023323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家2岁幼童在自己店铺门口玩耍时被第三人以买零食为由诱骗至其家中,申请人及其配偶因孩子突然丢失第一时间报警并四处寻找,后有附近的人告知孩子被第三人带至其居住的小区里,申请人到达现场后见到第三人带着丢失的小孩,一时情绪激动,上前第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周围居民劝阻。因此,第三人对此事的发生有过错。其二,申请人两天后接到派出所通知,因之前的事情第三人报警称被申请人殴打后身体不适住院,申请人提水果到医院探望第三人并向其道歉,且垫付一千元医药费,因此申请人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赔偿的,应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三,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2023329日立案,至524日才作出处罚决定,涉嫌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认定的事实清楚。202332310时许,第三人买菜回家途中经过申请人位于开州区云枫街道门市外面时申请人子向第三人索要零食,第三人因随身未携带零食便对说家中有,说完后第三人便往家中走,小孩跟随其后,第三人发现后便牵着小孩位于云枫街道富春苑小区的家中给了三块饼干。第三人在将孩子送回途中,在小区与正在寻找儿子的申请人相遇,申请人李某便冲过去对第三人进行殴打,造成第三人身上多处受伤。二、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本案有李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办案法定程序正确无误。三、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32310时许,第三人朱某某买菜回家途中经过申请人李某位于开州区云枫街道桔路门市外面时申请人的儿子跟随其后索要零食,朱某某发现后便牵着到达位于枫街道富春苑的家中,通过监控录像显示,李某之子在朱某某家中停留三分钟左右。闻讯赶来的李某在小区院内见到朱某某及自己小孩,认为朱某某对其子不轨,便冲到朱某某面前一边大声辱骂一边对其殴打,朱某某采取避让措施,退至附近楼梯口后,李某继续追上前动手殴打,后被围观群众一起劝开。

第三人朱某某因被殴打出现身体不适,325日到开州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329日报警称被殴打,开州区公安局云枫派出所接警后同日立案调查,524日对申请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第三人住院病历、询问笔录、现场辨认照片、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机关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以下析。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认为第三人朱某某故意带走其子使之脱离监护人监管,冲动之下动手殴打第三人。根据监控证据显示,李某之子一路跟随第三人到家中仅停留三分钟左右,证人证实第三人于家中给予小孩零食饼干后便转身送其回,监控显示第三人小区楼梯口被申请人殴打。因此,并无证据证实第三人对小孩有不法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殴打六十岁以上老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带离申请人的小孩到其家中致使该小孩脱离监护人视线,虽无主观故意但存在未主动告知监护人之过失,理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就轻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具有合理性。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本案询问、证据收集程序符合规定。另,被申请人于2023329日立案调查本案,426日经审批延长办理期限30日,本案于2023524日办结,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开州公(云枫)行罚决字202393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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