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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3〕77号)

日期:2023-05-31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复202377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366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波,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31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322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515日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车辆并未停放在消防车道上,且未对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造成阻碍。另,被申请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申请人车辆停放地点为“内部道路”,但被申请人却将其划定为消防车道。此外,在“内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较多,但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3XX日,申请人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汉丰街道某消防车道处。被申请人通过民警电子取证,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33XX日,申请人的车辆停放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某消防车道上。被申请人运用电子取证方式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固定,并依法送达《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违法停车告知单》(以下简称《违法停车告知单》)。2023317日,被申请人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违法停车告知单》、小型汽车在消防车道停放照片、现场实地照片、现场标志标线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是行政复议适格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对双方有关争议作如下评析。

关于事实认定小型汽车消防通道违停照片显示,申请人的车辆20233XX日停放在施划并喷涂有“消防车道禁止占用”字样的方框处;现场实地照片“现场标志、标线照片”显示,在申请人车辆停放位置的斜右方立有禁止停车图标和摄像纠违(停车位除外)的标志牌。综而观之,申请人20233XX实施的车辆停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之规定,违法停车的事实成立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于2023317日作出《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法律适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二百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旨在提示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依托交通技术监控资料作出行政处罚。

另,申请人提出所在位置停车位不足、被申请人选择性执法等理由,不属本案审查内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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