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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州府复〔2023〕4号)

日期:2023-04-07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州府复20234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向世权,局长。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3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29日予以受理并进入审理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2022102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开州国土房管发〔2018178号文件及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补办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的全部公告。但截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自诉,经公开途径检索,可查询开州规资公〔2020256号社会监督公告。

被申请人称:202332日,安排专人将《重庆市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开州国土房管发〔2018178号)和《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开州规资公〔2020256号)送达申请人,并于38日邮寄送达《重庆市开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开州规资依复〔2023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申请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10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开州国土房管发〔2018178号文件及重庆市开州区储备粮有限公司补办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的全部公告。被申请人于20221024日签收后,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于202332日向申请人提供了《重庆市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价确定规则〉的通知》(开州国土房管发〔2018178号)和《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开州规资公〔2020256号),并于202338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申请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挂号信流通轨迹、送达回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履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的职责。第二,被申请人确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本案中被申请人最迟应于20221219日前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截至20221219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第三,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32日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于20233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于行政复议期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本机关再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于20221024日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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