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开州政管办发〔2023〕13号
重庆市开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开州区保留为行政审批 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管理
《清单(2023年版)》列出 39项保留为我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由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凡未纳入《清单(2023年版)》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
《清单(2023年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等需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公布,并报我单位备案。
三、加强服务监管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要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配套制度和服务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附件:重庆市开州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
项清单(2023年版)
重庆市开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开州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预计5天(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 | 1、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复;2、区民政局出具《社会组织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3、银行开设临时账户;4、出具验资报告。 |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拟登记的社会团体 | 预计1000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 |
|
2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预计5天(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 | 1、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复;2、区民政局出具《社会组织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3、银行开设临时账户;4、出具验资报告。 |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预计1000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 |
|
3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预计5天(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 | 出具审计报告 |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慈善组织 |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确定 |
|
4 | 提供整体规划建设图 | 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申领 | 无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换发(申领、变更)殡葬服务许可证的通知渝民(〔2021〕58号) | 申请人 | 7天 | 出具整体规划建设图 | 殡葬服务机构建成 | 根据申请人与规划审计单位议价情况确定 |
|
5 | 代理记账 | 代理记账资格许可 | 无 | 区财政局 | 实施代理记账 |
| 申请人 | 2天 | 1、申请人网上填写申请书;2、审查代理记账资料是否齐全;3、审查合格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无 |
|
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二章 | 申请人 | 5天 |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后,在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区应急局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 由申请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 |
|
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第三章
| 申请人 | 5天 | 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区应急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由申请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 |
|
8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新建除外)和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及不进行爆破作业的页岩、型材、砂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 申请人 | 5天 | 申请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区应急局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由申请单位与设计单位协商 |
|
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无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 申请人 | 5天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取得《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向区应急局申请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由申请单位与评价机构协商 |
|
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 | 无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5天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取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向区应急局申请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由申请单位与评价机构协商 |
|
11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首次申请 | 无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 申请人 | 5天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取得《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向区应急局申请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由申请单位与评价机构协商 |
|
12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 | 无 | 区应急管理局 | 具备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 | 5天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 取得《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后,向区应急局申请延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由申请单位与评价机构协商 |
|
1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 审批部门 | 6个工作日 |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委托评估;3、作出批准决定 |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 市场调节价 |
|
14 | 辐射环境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1、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申请人 | 8天 | 1、辐射环境监测委托书;2、现场监测环境辐射;3、出具监测报告(合格或不合格)。 |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 申请人与监测机构自行协商。 |
|
15 | 个人剂量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 1、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申请人 | 8天 | 1、个人剂量监测委托书;2、个人剂量监测;3、出具监测报告。 |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 申请人与监测机构自行协商。 |
|
1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无 | 区生态环境局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技术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建设单位 | 28天(含法定公示时间) | 1、接受委托;2、现场踏勘;3、监测数据,编制文本;4、出具报告书(表);5、送审,常规审批项目在接受技术评审后再修改;6、报批。 |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完善资料,即可报审。 | 业主单位与编制单位自行协定。 |
|
17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现场检测工作;3、编制报告;4、报行政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1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资产评估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19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现场检测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0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现场检测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1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现场检测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2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现场检测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消毒产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3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检测检验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取得《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约定 | 1、合同签订;2、开展检测检验工作;3、编制报告;4、报审批部门审批 | 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
25 | 规划放线测量服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非农村村民住宅 | 无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申请人 | 双方约定 | 1、出具放线通知单;2、签订合同;3、现场放线;4、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报告 | 区局发放线通知单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版)中的规划放线测量收费标准 |
|
26 | 规划放线测量服务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申请人 | 双方约定 |
| 区局发放线通知单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版)中的规划放线测量收费标准 |
|
27 |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报告 | 建筑能效测评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备专业队伍和能力条件并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的第三方专业核算机构 | 1、关于发布《重庆市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核算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建技中心〔2022〕 46号) | 申请人 | 建筑能效测评开展前完成 | 1、建设单位与第三方专业核算机构签订合同;2、建设单位提供核算相关资料;3、第三方专业核算机构出具核算报告。 | 绿色建筑按照设计及规范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正常运行。 | 在5万平方米范围内,每个项目费用1万元,超出部分每5万平方米增加1万元。 |
|
28 | 施工图质量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质量审查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审图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1、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8〕 36号) | 申请人 | 工程勘察文件5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1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15个工作日。 | 1、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2、审图单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查;3、设计单位进行回复;4、审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 图纸达到施工图深度并完成内审。 | 建设单位与审图机构自行商谈。 |
|
29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审批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1、签订合同;2、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3、报告编制;4出具报告。 | 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审批条件。 | 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
|
31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1天 | 1、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重庆市营运车辆购置告知书;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证明;4、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合格或不合格) |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2、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交通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1天 | 1、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车辆3寸45度彩照;3、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入网证明;4、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合格或不合格) |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2、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
|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交通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 申请人 | 1天 | 1、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3、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证明;4、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5、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器材设施设备配备情况6、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合格或不合格) |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2、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最低限额必须符合相关要求4、车辆安装的定位装置必须接入“两客一危”监管平台 | 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 |
| |||
32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区交通局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 申请人 | 20天 | 1、船员申请;2、查验资料;3、线上办理;4、窗口发证,申请人确认签字。 |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2、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4、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 1、船员体检按当地医院收费为准;2、适任考试和相应的培训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收费为准。 |
|
33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 批部 门 | 7天 | 1、中介超市抽选咨询单位;2、签订咨询合同,3、全套初步设计图;4、出具初步设计咨询报告。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
34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审 批部 门 | 7天 | 1、中介超市抽选咨询单位;2、签订咨询合同,3、全套初步设计图;4、出具初步设计咨询报告。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
35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7天 | 1、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2、发放设计图给各位专家审阅。3、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设计图进行技术评审。4、对专家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后出具设计批复。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 无 | 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36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区交通局 | 无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审批部门 | 7天 | 1、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的专家;2、发放设计图给各位专家审阅。3、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设计图进行技术评审。4、对专家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后出具设计批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1、《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无 | 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37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区农业农村委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 | 申请、培训、考试合格、出证 | 1、年龄16-60周岁 2、船员体检合格 3、身份证复印件1份4、两寸彩色照片4张 | 预计1800元左右,根据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
|
38 | 有资质单位出具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 无 | 区经济信息委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3个月内 | 1、接受委托,出具委托书;2、现场勘验;3、编制审查;4、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液化气站点经营许可到期前3个月内申报 | 与中介机构协商定价 |
|
39 | 有资质单位出具有效期内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许可 | 无 | 区经济信息委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 申请人 | 3个月内 | 1、接受委托,出具委托书;2、现场勘验;3、编制审查;4、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许可到期前3个月内申报 | 与中介机构协商定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