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区惠民惠农计划生育类补贴(补助)项目表 | |||||||||||
填报单位:开州区卫生健康委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补贴对象 | 文件规定补贴(补助)标准 | 执行期限 | 执行部门 | 2022年度补贴(补助)情况 | 备注 | |||
人(次) | 当年标准(元) | 金额(元) | 资金来源 |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9854 | 1080/ 1560 | 2301948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000元。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91 | 9600/ 12000 | 1813950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3 |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号) |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 (1)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3 | 9600 | 12480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4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补助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个部门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等有关政策 (渝卫家庭发〔2015〕66号) | 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 从2015年起,给予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1 | 5000 | 25500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5 | 开州区计划生育“金人工程”政策 | 《关于开县计划生育金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县府发〔2011〕174号) | 1、本人及配偶具有本区城镇或农村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现存活无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 对49至59岁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抚慰金;二是对年满60至69岁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200元的生活抚慰金;三是对年满7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生活抚慰金。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291 | 1200/ 2400/ 3600 | 3046800 | 地方资金 | |
6 |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政策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兑现农村及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通知》 (开县府发〔2005〕63号) | 1.户籍在开州区的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 3.经审查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后,又依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 5.独生子女虽已满14周岁但其父母丧偶、离婚后没有再婚或已再婚的,其父母应退出育龄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 | 一次性奖励独生子父母各300元奖励金。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22 | 300 | 9638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7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 | 《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政策的通知》 (渝卫发 〔2017〕123号) | 1、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 2、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本人、配偶及2005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子女(在校生2002年1月1日之后出生。也就是子女16周岁以内,在校生18周岁以内)。 4、2010年8月3日后的转城居民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在五年过渡期以内的按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政府资助。 | 2021年对以上第1、2、3类对象参保一档由政府资助280元。(每年参保标准及资助标准根据各年度规定有所不同)。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5807 | 350 | 505824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8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5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 号)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州府发〔2017〕24 号) | 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从次年起纳入 特别扶助制度。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一级:4800元/年;二级:3600元/年;三级:2400元/年。 | - | 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8 | 2400/ 3600 | 507600 | 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地方资金 | |
联系人: 谭茜; 联系电话: 023-859279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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