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惠农政策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指南 | 政策咨询电话 | 备注 |
冬春生活救助 | 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 | 每人不低于150元(含物资折款) | 渝应急发〔2021〕81号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级应急部门审批
| 023-52218275 | 每年12月至次年5月 |
倒房重建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2021年指导标准为: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渝应急发〔2021〕76号、开州应急发〔2021〕20号 | 受灾人员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申请;乡镇、村(社区)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社区)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应急局审批。 | 023-52218275 |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
应急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 渝民发〔2017〕20号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级应急部门审批
| 023-52218275 | |
过度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渝民发〔2017〕20号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级应急部门审批
| 023-52218275 |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渝民发〔2017〕20号 | 023-52218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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