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叶*香
叶*香 因保管不善,将301字第2-04**9号、开府国用(2002)字第56-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叶*香
2026年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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