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答: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 什么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应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普遍增强,要求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愿望日益迫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的有效方式。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渠道有哪些?

    答: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哪些文件?

    答: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并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现场执法需要取样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应当制作取样记录,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样品应当使用封条进行封存,当事人在场的,应当经当事人确认并在封条上签字,并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和样品封存情况。
  • 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采样,录音,询问,文字记录,勘察和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全程摄影、摄像,其他有关材料收集、取证等。
  • 企业应当落实哪些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答:《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2)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3)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面:(1)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2)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情况;(3)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4)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5)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情况;(6)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方面:(1)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2.正常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2)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企业需要多久修订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1)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6)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 哪些企业需要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答:(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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