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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年限是什么?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是什么?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施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的依据是什么?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许可机关是指?五、《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期:2024-01-26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年限是什么?

答: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年限。

二、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使用年限是什么?

答:巡游出租车车辆使用年限是指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规定的可用年限,超出可用年限后需按标准执行报废。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施行无偿、有期限使用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七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应当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20日内与营运区域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许可机关是指?

答:原许可机关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六条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收回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一)因经营者原因逾期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违反特许经营协议,根据约定应当收回经营权的;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被吊销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被收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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