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适用情形: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办理需要资料:申请人应提出救助申请,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三)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 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2.审核审批。(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咨询电话:开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521室,023-52285213。
  •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适用情形: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735元。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6.其他情形。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 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 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二)办理需要资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低保申请;2.乡镇(街道)审查受理;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4.群众评议;5.区民政局审批;6.发放低保金。(四)咨询电话:开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522室,023-52285208。
  •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适用情形: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600元。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1.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5.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6.其他情形。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 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二)办理需要资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三)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低保申请;2.乡镇(街道)审查受理;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4.群众评议;5.区民政局审批;6.发放低保金。(四)咨询电话:开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522室,023-52285208。
  • 特困人员救助申请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一)适用情形: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规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第七条规定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条  规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规定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二)办理需要资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三)办理流程: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四)咨询电话:开州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528室,023-52285204。
  • 在哪里可以报名参加国有房屋租赁竞价?

    1.线下报名方式。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线下报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宾馆二楼,线下报名受理单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开州支所;线下报名受理联系人:吴老师;线下报名受理咨询电话:023-52663318、023-52262659。2.线上报名方式。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前往重庆产权交易网(网址:www.cquae.com),通过网上注册、实名认证、参与报名等环节办理报名手续(具体详见操作指南http://www.cquae.com/help/),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咨询电话:023-52663318、023-52262659。
  • 排污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适用对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要求,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属于名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二)办理所需资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3.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4.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三)办理流程: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线上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service=http%3A%2F%2Fpermit.mee.gov.cn%2FpermitExt%2Foutside%2FLicenseRedirect,注册账户后,按照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系统,上传有关资料,生成排污许可申请表。线下前往重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提供排污许可办理相关资料。业务办结后,在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四)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总量和辐射管理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408办公室),023-52236575。
  • 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适用情形从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单位或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申请(包括新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办理所需资料1.新申请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3年固危废工作经历证明);(3)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防腐材料采购合同、采购发票、质检证明以及现场施工、验收资料图片等,《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表》;(4)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吨桶、吨袋、塑料桶等)以及图片材料文字说明;(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凭证(综合收集类如涉及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应有甲或乙类贮存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备案凭证;(6)综合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收意向书或协议书;(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危废经营单位经营能力及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8)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环境监测等制度;(9)与收集贮存的废物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废气、废水、固废等)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艺及操作规程、主要处置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规格、能力及其他技术参数,医疗废物贮存库制冷设施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延续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3)上一经营期经营报告:包括危险废物接收量、处置量、贮存量(附上管理台账);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应急演练情况;(4)上一经营期的排污许可证及环保监测报告,企业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3.变更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证明;(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4.注销许可证(1)《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销)、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详细说明经营活动终止后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施工废物产生量及去向以及设施设备拆除后的现场照片;(3)对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对贮存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三)办理流程线下前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废管理科,提交纸质材料,提交的材料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后到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在网上公示。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到开州区生态环境局503室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四)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废管理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503办公室),023-52220538。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意见书怎么办理?

    (一)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用途分类以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51号)为准。(二)办理所需资料(报告书/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2.用于评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水文地质调查内容)及相关检测报告。3.申请人单位承诺书。4.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三)办理流程:线下办理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区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受理-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等系统填报-专家审查-办结。业务办结后,在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领取评审意见书。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土壤和固体废物管理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503办公室),023-52220538。
  •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编码和号牌怎么发放?

    (一)适用对象: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需在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保编码登记,获取一个能在全国通用的环保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在重庆使用的以下机械: 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新购置或转入重庆市使用的上述机械需在购置或转入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二)办理所需资料: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正面、侧面、45°角、背面照片各一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合格证照片各一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手机号码;非道路机械所有权归属企业的还需要该企业营业执照照片。(三)办理流程: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线上关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生态环境”,在右下角办事服务中选择“机械编码及监管”,注册账户后,按照步骤提交有关资料,提交编码申请,并关注手机短信提示。线下前往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由工作人员现场登记编码。(四)咨询电话: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金科大酒店斜对面,410办公室),023-52661128。
  •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怎么办理?

    依据生态环境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详情请咨询区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235221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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