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财罚〔2022〕第01号)
开州财罚〔2022〕第01号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辉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辉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QPWM0K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园路6号5-7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
一、违法事实
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向本局报送《关于开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结果变更的函》,认为当事人重庆辉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参与“开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项目)投标中虚假响应投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请本局进行审查。
本局对当事人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22年3月28日以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为由立案。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月22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Ⅰ类医疗器械维修、租赁;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为医院提供管理服务;销售:Ⅰ类医疗器械、Ⅱ类医疗器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医疗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药品的研究及技术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活动。经询价小组评审,当事人为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重庆訇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重庆永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2021年12月22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结果公告。
2021年12月30日,重庆訇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递交书面质疑,认为当事人所投产品“沈大QG-Ⅱ气腹机”不满足询价文件参数“气流最大流速≥50升/分钟”的要求。
2022年1月4日,当事人《政府招标采购答疑书》称所投“沈大QG-Ⅱ气腹机”不满足询价文件参数要求,自称其原因系厂家提供的气腹机注册证不完整,导致当事人不知晓所投产品不满足询价文件参数要求。
查阅当事人《报价文件》所提供的技术条款差异表,关于所投“沈大QG-Ⅱ气腹机”参数显示“气流最大流速50升/分钟”,差异说明填写“无差异”。当事人提供的由沈阳沈大内窥镜有限公司申请的注册证编号为辽械注准2014206000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显示“沈大QG-Ⅱ气腹机”流量范围为0-30L/min,达不到询价文件所要求的“气流最大流速≥50升/分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报价文件》、询价小组《询价报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重庆訇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质疑书》、当事人《政府招标采购答疑书》、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关于开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结果变更的函》、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2年4月8日作出《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开州财罚告〔2022〕第01号),并邮寄送达给当事人,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当事人辩称不是刻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疏忽大意未仔细审核资料,导致所投产品不能满足询价文件参数要求,请求本局给予减轻处罚,支持年轻人稳步创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参加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报价文件》关于“沈大QG-Ⅱ气腹机”参数虚假响应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小微企业且系初次违法,涉案金额较小,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全高清腹腔镜摄像系统采购项目采购金额68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3400元(大写:叁仟肆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缴纳罚款共计3400元(大写:叁仟肆佰元整)。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