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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1-03900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1-12-20 [ 发布日期 ]2021-12-30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州财罚〔2021〕第03号)


开州财罚〔2021〕第03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州区臻添百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UHMNTX9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富厚社区田园街南四路7

法定代表人:谢添翼

2021618,重庆市财政局向本局报送《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意见书》(渝财复议〔20218),认为当事人开州区臻添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参与“重庆市开州区(2021年)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和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并且上述两份《检验检测报告》与参与本次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的开州区云友商贸中心(另案处理)、开州区翠鸿办公用品经营部(另案处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和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存在异常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串通投标。

本局于20211022日以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串通投标为由立案。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8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业、玩具、办公用品、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23,当事人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了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事人成为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第三中标候选人。

经查明,当事人在参与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记载为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出具的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和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重庆市财政局向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所记载的检测机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函询,该检测机构复函称上述《检验检测报告》与“检测机构留档报告”均不相符。

当事人与参与本次投标的开州区云友商贸中心、开州区翠鸿办公用品经营部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均为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出具的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和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三份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实测值”完全相同,各自样品的检材形状也完全相同。三份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加盖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具体位置、倾斜角度、骑缝错位等细节也相同。三份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各检测项目的检测“实测值”完全相同,各自样品的检材形状也完全相同。三份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加盖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具体位置、倾斜角度、骑缝错位等细节也相同。当事人与参与本次投标的开州区翠鸿办公用品经营部、开州区云友商贸中心实际控制人均为谢财劲,其安排员工以统一制作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参与投标,构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重庆市财政局《行政复议意见书》、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重庆市财政局《调查取证回复书》、当事人《询问笔录》《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书面证据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局于20211115日作出《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开州财罚告〔2021〕第03号),并当面送达给当事人,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收到《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参加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文件》所提供棉大衣《检验检测报告》和超感保暖蚕衣《检验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与开州区翠鸿办公用品经营部、开州区臻添百货经营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串通投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供应商恶意串通。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冬春救助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392万元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39200元(大写: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应缴纳罚款共计39200元(大写:叁万玖仟贰佰元整)。请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收款单位: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开户行: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401010120110000024)。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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