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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008646033P/2021-03262 [ 发文字号 ]开州财采决〔2021〕11号 [ 发布机构 ]开州区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1-12-07 [ 发布日期 ]2021-12-12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开州财采决〔2021〕11号)

开州财采决〔202111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1011

一、投诉人

名称:西安安廷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金仕国际花园一期21单元2012001

法定代表人:安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吴玉玲

代理机构: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

联系人:李方波

联系电话:023-52612286

三、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开州区汉丰湖水环境风险评估与水华预警控制工程

项目编号:2021ZFCG071

四、投诉受理

西安安廷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1102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并对被投诉人于20211027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1118日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本局依法于2021118日受理本次投诉。本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就投诉事项作书面答复。被投诉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本局递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招标要求的所有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原件与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一致的,否则视为其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 为不合理要求,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高清摄像机部分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公安部所属权威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指向性,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三)招标文件AI智能分析边缘计算盒部分参数要求提供具有CMAILAC-MARSCNAS认证的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指向性,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四)招标文件指挥中心安全接入设备部分参数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具有指向性,排斥了其他供应商。(五)招标文件汉丰湖流域水环境智能监测网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要求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证书名称中须包含“大数据”等关键字,且著作权证书必须属于投标人具有指向性,排斥了其他供应商。(六)招标文件气象数据购置服务要求提供气象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材料(附带数据提供机构公章)具有指向性,排斥了其他供应商。(七)招标文件前端设备要求为4G接收设备和前端AI盒设置不合理,不够先进,应适用5G

六、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之规定,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针对投诉人所说要求时间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时间较短,部分检测报告原件取得困难等情况,采购人书面回复称补遗文件已修改此要求,改为“中标供应商须在各批次货物到货时,向采购人提供当前批次货物的所有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中标人及货物原厂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供采购人核查,如无法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投标文件中复印件不一致的,则视为其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视频监控产品属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公安部12号)第10大类,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所属检测机构具备CMAILAC-MARSCNAS等认证资质。针对高清摄像机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问题,采购人书面回复称有3家视频监控厂家的产品满足本项目参数要求,并提交了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鼎晟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云视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满足本项目视频监控设备参数要求的书面函件。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

采购人书面回复称有3AI智能分析边缘计算盒生产厂家的产品满足本项目参数要求,并提交了重庆荆棘鸟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知行数联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钰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各自公司产品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参数要求的书面函件。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

采购人书面回复称具有3家安全设备制造商的产品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满足本项目技术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

经查,本项目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为本次招标采购核心产品,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及水环境模拟模型体系属于大数据应用类定制化软件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之规定,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证书且包含“大数据”关键字是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履行,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供应商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本机关认为并无不妥。加之具备软件著作权证书且包含“大数据”关键字的供应商不止一家,不存在指向性。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

经查,本项目将气象数据购置费用已纳入本项目采购预算清单,供应商中标后须向提供气象数据的单位购买后用于本项目。但原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提供气象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材料(附带数据提供机构公章)不合理,变相设置了门槛。采购人书面回复称已在补遗文件中修改此要求,改为“中标后,需提供系统所需求的开州区近1年历史和实时气象数据,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七)。

采购人书面回复称:水质监测设备安装位置根据实地勘测5G信号覆盖较差等因素,且本项目前端水质检测设备回传数据仅为4小时1次,每次小于100KB,与5G网络三大应用场景“低时延、大带宽、高容量”不匹配,故设置前端设备为4G无线路由器及前端AI智能分析边缘盒相关参数。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标,推动项目有效顺利实施,从实际出发编制采购文件有关参数,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第(一)项、第(六)项成立,投诉事项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七)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事项第(一)项、第(六)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鉴于采购人针对上述投诉事项已自行纠错,发布补遗文件支持了投诉人诉求,本局不再处理,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事项第(二)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七)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财政局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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