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州府办发〔2022〕82号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预案编码:1.5.46
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行动,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应急预案体系
《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上衔《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开州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下接各乡镇(街道)等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开州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自然灾害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有关联系负责人;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区国资委、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统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开州中队、团区委、国网开州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毗邻区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现场指挥部
受灾乡镇(街道)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区自然灾害指挥部视情况转化为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组织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乡镇(街道)应急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行政负责人是辖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4 专家组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局统筹组建和完善。专家队伍主要负责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等提供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参照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区域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并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加强灾害风险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周边区县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调集应急队伍,做好救灾工作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灾害高风险区的人员和财产。
向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成员单位通报。
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4 信息报告及发布
区应急局负责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和报送受灾区域、受灾人数、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情况等。各涉灾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和其他相关数据。
(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3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进行汇总、审核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报后1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核定、汇总工作,向区应急局报告;各涉灾部门(行业)在2日内要逐一调查、全面核定评估灾情,并将核定评估结果分别与基层单位对接〔以便乡镇(街道)通过灾情系统填报核报〕,各基层单位按本部门(行业)灾情核定评估结果向乡镇(街道)应急办核报;区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5)对干旱灾害,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局初报灾情,区应急局汇总情况后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6)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若遇网络中断或灾区条件所限无法登录灾情系统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报送灾情,待条件允许后再立即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7)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3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0间或120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提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总指挥长(区政府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应急局督导各乡镇(街道)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2)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队伍、乡镇(街道)参加,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灾情会商,必要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常务副总指挥长率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或重灾区靠前指挥、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协助分管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
(7)必要情况下,区人武部按程序协调组织驻开部队、民兵应急连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8)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9)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通信服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指导污染物消除及灾后环境恢复等工作。
(10)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等救灾相关工作。
(12)接受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应急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
(13)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2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提出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应急局督导各乡镇(街道)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2)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协助分管副区长)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队伍、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安排部署救灾工作,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组织灾情会商,必要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协助分管副区长)率队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7)必要情况下,区人武部按程序协调组织驻开部队、民兵应急连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8)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9)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通信服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损失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指导污染物消除及灾后环境恢复等工作。
(10)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等救灾相关工作。
(12)接受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应急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
(13)灾情稳定后,根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向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协助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应急局督导各乡镇(街道)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2)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协助分管副区长)或委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队伍、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协助分管副区长)或委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率队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带队,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7)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通信服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开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者单个乡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4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或者单个乡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单个乡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口10%以上;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响应启动条件,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报备。
5.4.3 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应急局督导各乡镇(街道)启动本级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
(2)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副主任带队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区商务委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公安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工作。
(7)区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调整
根据救灾工作进展,可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出现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的情况。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乡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物资、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受灾乡镇(街道)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
6.2 冬春临时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各乡镇(街道)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核实本辖区受灾家庭面对的困难及需要救助情况,并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要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应急局。
区应急局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安排专项资金下拨,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如依靠我区力量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区应急局配合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
区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委保障应急粮食供应。
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账,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超出我区承受能力,需申请上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应将资金申请报告、倒损住房需重建台账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区政府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和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级库为依托、区级库为主体、乡镇(街道)储备点为支撑、村(社区)储存室(间)为基础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参考名录和应急生产预签约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救灾所需应急物资。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应急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物资储备体系,与区内具备物资储备功能的超市建立应急储备联系机制,实行应急物资储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发展社会力量加入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7.4 通信信息保障
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5 装备设备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财政应为本级添置救灾装备和办公设备提供资金保障。
7.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7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积极推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减灾救灾技术装备建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组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各种传媒作用,不断扩大灾情预警预报信息覆盖面。充分发挥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全区教育系统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区、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协同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跟进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和解释。
8.6 评审、备案、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区应急局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州府办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框架图
3.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专家库名单
4.开州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通讯录
附件1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
3.统筹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4.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制定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5.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6.听取受灾乡镇(街道)灾情、救灾工作汇报,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全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7.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上报辖区灾情;落实市、区领导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批示,了解、掌握灾情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关注舆论导向,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等衔接平衡;协调落实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承担粮食监测、应急成品粮储备、调控工作;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协调通信服务公司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协调供电公司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协调燃气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燃气设施,保障燃气供应;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等的生产供应工作;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协调高速交警实施交通秩序应急管理等。
区民政局:负责积极支持引导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的殡葬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为救灾工作提供法治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督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灾后城区清扫保洁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容环境的恢复;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交通局:组织应急运力,协调高速公路、铁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提供应急交通运输保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运输;组织修复因灾损毁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协调辖区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在建)的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做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等;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用火管控;统计、核查、上报全区农业因灾受损情况;指导协调灾后恢复生产,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为受灾群众重建农房开通“绿色通道”,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商务委: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积极动员商业企业参与救灾工作,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调指导商贸企业受灾后恢复经营;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景区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协调组织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车辆、装备的调度;承担本系统灾情统计、核实、上报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管理、分配、使用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
区统计局:指导、协助灾情统计、核定、分析等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按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实施倒损房屋重建的勘测选址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区人武部:按程序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武系统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的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调动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开州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行政学校: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
国网开州区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队伍及志愿者等参与救灾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配合市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等。
受灾乡镇(街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
附 件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框架图
附件3
重庆市开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专家库名单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区应急局 | 郭宇辉 | 副局长 | |
区应急局 | 王旭辉 | 科长 | |
区应急局 | 陈叶川 | 副科长 | |
区应急局 | 郑万军 | 科员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罗木成 | 科员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谢吉恩 | 科员 | |
区水利局 | 赵建中 | 副局长 | |
区水利局 | 苏成林 | 科员 | |
区农业农村委 | 张勇军 | 科员 | |
区农业农村委 | 张利 | 科员 | |
区林业局 | 李创 | 副局长 | |
区林业局 | 徐晓茅 | 主任 | |
区气象局 | 朱文钧 | 局长 | |
区气象局 | 徐彦平 | 主任 |
附件4
开州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通讯录
单位 | 办公电话 | 传真 |
区应急局 | 52999332 52218596 | 52810919 |
区委区政府值班中心 | 52222044 52012345 | 52218005 52255655 |
区委宣传部 | 52222330 | |
团区委 | 52223389 | |
区公安局 | 52124110 | 52124110 |
区人武部 | ||
区行政学校 | 52126016 |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85581119 85580119 |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52299000 | 52299288 |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 | 87403331 | 87403000 |
区林业局 | 52250066 | 52808308 |
区气象局 | 52651009 | 85875260 |
区城管局 | 52688003 | 52688003 |
区交通局 | 52222176 | 52232686 |
区水利局 | 52222196 | 85926000 |
区卫生健康委 | 85920100 | 85920101 |
区生态环境局 | 52116111 | 52218800 |
区民政局 | 52222619 | 52222472 |
区农业农村委 | 52280500 | 52280500 |
区教委 | 52218026 | 52222226 |
区商务委 | 52218511 | 52218511 |
区经济信息委 | 85876800 | 85873953 |
区发展改革委 | 52218555 | 52218989 |
区文化旅游委 | 52225366 | 52663801 |
区科技局 | 52255880 | 52255880 |
区司法局 | 52218606 | 52218606 |
区财政局 | 52222217 | 52633100 |
区国资委 | 52207927 | 52663310 |
区统计局 | 52255800 | 52218693 |
国网开州区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 52297678 | |
开州武警中队 | ||
汉丰街道办事处 | 52222223 | |
云枫街道办事处 | 52666901 | |
文峰街道办事处 | 52661307 | |
镇东街道办事处 | 52271103 | |
丰乐街道办事处 | 52291925 | |
白鹤街道办事处 | 52205988 | |
赵家街道办事处 | 52600107 | |
正安街道办事处 | 52242000 | |
大德镇人民政府 | 52170099 | |
厚坝镇人民政府 | 52201011 | |
金峰镇人民政府 | 52175258 | |
温泉镇人民政府 | 52412001 | |
郭家镇人民政府 | 52350002 | |
白桥镇人民政府 | 52359128 | |
和谦镇人民政府 | 52380001 | |
河堰镇人民政府 | 52482010 | |
大进镇人民政府 | 52440035 | |
谭家镇人民政府 | 52449001 | |
满月镇人民政府 | 52445513 | |
关面乡人民政府 | 52444516 | |
雪宝山镇人民政府 | 52417769 | |
敦好镇人民政府 | 52466001 | |
高桥镇人民政府 | 52489001 | |
麻柳乡人民政府 | 52488001 | |
紫水乡人民政府 | 52468001 | |
九龙山镇人民政府 | 52241001 | |
天和镇人民政府 | 52745139 | |
中和镇人民政府 | 52740000 | |
义和镇人民政府 | 52790305 | |
三汇口乡人民政府 | 52707988 | |
临江镇人民政府 | 52812100 | |
竹溪镇人民政府 | 81750306 | |
铁桥镇人民政府 | 52700100 | |
南雅镇人民政府 | 52730440 | |
巫山镇人民政府 | 52869001 | |
岳溪镇人民政府 | 52670100 | |
五通乡人民政府 | 52679000 | |
长沙镇人民政府 | 52532001 | |
南门镇人民政府 | 52650002 | |
渠口镇人民政府 | 52208220 |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