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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7365678786/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4-04-15 [ 发布日期 ]2024-04-15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有效性 ]

重庆开州区长沙镇“6·20”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开州区长沙镇“6·20”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36201415分许,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所使用管理的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陈家路兴罗街0公里100米(兴罗街与长红街T型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108日,区应急局收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的案件资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开州区长沙镇“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对事故调查过程进行监督。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55周岁,身份证号码512**********1X,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号,执“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为2020927日至长期。

2.*兵。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男,74周岁,身份证号码5122**********8934,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号,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品牌型号:福龙马牌FLM51602YS,车辆识别代码:LGAX******139,发动机号:78****57,车辆所有人:开州区长沙镇环保所,车辆行驶证有效期至20243月,事故发生时根据合同交由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负责使用管理。车辆保险情况:阳光保险集团,购买交强险、第三者险10万元。

经调查,事故车辆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证、保险等齐全合规且均在有效期内,事发时载有垃圾;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3〕T2-174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

2.无牌号二轮轻便摩托车。品牌型号:东方牌DF48Q-3,车辆识别代码:LXDX*******400310,发动机号:*******-V,车辆所有人:艾*兵;未依法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

经调查,事故车辆无牌号东方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3〕T2-173号),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兴罗街与长红街T型交叉路口,东西走向,东往长沙镇派出所方向,西往后河中学方向,南北两侧为居民房,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中间划有单黄实线,无非机动车道,该路段为机非混合式交通。

(四)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B602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在,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公园路552门市,成立日期:202247日,营业期限:201422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城市垃圾经营性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渝城管环202307110040,证件有效期至:2024710日。

(五)死者基本情况。

*芝,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乘客,女,64周岁,身份证号码512********8944,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南门镇*****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6201415分许,刘*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长沙镇兴罗街由长沙派出所方向往后河初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陈家路兴罗街0公里100米(兴罗街与长红街T型交叉路口),遇艾*兵(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搭乘赵*芝,在前方由长沙派出所往后河初中方向,同向行驶,因刘*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逆向驶入路口,再向右打方向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致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角碰撞无牌号二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右侧车轮碾压赵*芝,造成赵*芝当场死亡,艾*兵受伤及辆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及事故调查的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立即下车察看了艾*兵和赵*芝的情况,同时拨打了110120电话;120随车医生到达现场诊断后宣布赵*芝已死亡,并将艾*兵送往开州区人民医院救治;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通知刘*到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

经调查:1.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在20229月成立了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并于20221024日与开州区长沙镇人民政府签订有《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全镇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合同期一年),由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州分公司)对长沙镇的垃圾清运工作进行管理。2.该合同正式生效是在2022111日,但此时正值新冠疫情严格管控期间,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不能直接派人到开州分公司进行管理,于是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韦*美的哥哥韦*木找到其在开州的战友张*军,想让张*军暂时帮忙进行管理,因张*军为开州区农业农村委的公职人员,故未同意,随后韦*木提出由张*军的老婆蒋*佳出任开州分公司的负责人,由蒋*佳帮忙对开州区长沙镇的垃圾清运工作进行管理,蒋*佳同意担任开州分公司的负责人。3.*佳为开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开州分公司为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机构。4.开州分公司在20231024日已注销。5.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驶入路口,再向右打方向,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该起事故的发生和公司的管理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目前该起事故相关赔付问题已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故直接经济损失还未能确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刘*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驶入路口,再向右打方向,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责任和性质。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5400120230000115号)责任认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驾驶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垃圾清运工作,属道路营运行为,故本次事故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双重属性,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引发本次事故的各种原因,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驾驶渝FN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驶入路口,再向右打方向,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人,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于2023811日对刘*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1.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经调查,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资质齐全有效,配有安全管理人员,并成立了开州分公司,因疫情原因而未对开州公司进行实际管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以上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建议对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交由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开州区安委会。

2.长沙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根据所提取的长沙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202212月至2023620日相关资料,长沙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将垃圾清运经费转给了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建立了垃圾清运微信群,经常在微信群里宣传安全工作;召集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并上路对集镇垃圾清运工作、相关车辆维护情况进行了检查。综上所述,未发现长沙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故建议不予追究长沙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1.重庆兴诚环卫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公司全体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进行分析学习,汲取未按操作规范行车造成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全体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意识,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每月开展路检路查的时机并加强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预防事故的发生。

2.长沙镇人民政府集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垃圾清运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开展经常性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3.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垃圾清运企业的监管力度,要开展经常性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给予处罚,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重庆开州区长沙镇“6·20”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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