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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7365678786/2021-0004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成文日期 ]2021-11-09 [ 发布日期 ]2021-11-09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开州区临江镇“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开州区临江镇“5•1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05月17日23时29分许,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开州区临江镇省道206线134公里450米路段(小地名:黄家湾桥)发生一起致1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授权委托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开州区临江镇“5•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对事故调查过程协作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沈*国,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男,48周岁,身份证号码512222********1196,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东华*组*号,准驾车型为“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44年09月15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为512222********1196,从业类别为J-货运,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3日,2021年03月06日受聘于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开公鉴(病)〔2021〕34号检验结果:排除毒物中毒死亡,结合现场综合分析,沈*国符合胸腹部受压致机械性死亡的特征;经渝东司鉴中心〔2021〕乙醇检字569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沈*国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豪沃牌ZZ4257V324HE1B,车辆识别代码:LZZ1CLVB3KA551978,发动机号:191117207557,注册日期:2020年06月01日,车辆所有人: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234018949号;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品牌:吉鲁恒驰牌,车辆识别代号:LPG3W1204MG700070,注册日期:2021年03月09日,车辆所有人: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事故车辆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保险、检验报告等齐全合规且均在有效期内。经提取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本次运载货物的磅单,该事故车辆运载矿渣31.8吨;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技术鉴字〔2021〕T2-187号),事故牵引车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鑫车速鉴字〔2021〕V-299号),事故牵引车及挂车事发时速度约为54km/h。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省道206线134公里450米(黄家湾桥)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临江镇方向,西往铁桥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两侧为河流,双向两车道,中心单黄实线,边缘线,该路段为机非分离式交通,小型客车限定时速为60km/h,小型客车除外的车辆限定时速为50km/h。

  1. 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亮,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温泉镇河西居委*组*号,成立日期:2016年05月10日,营业期限:2016年05月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汽车维修;汽车及配件销售;物资仓储;货物运输代理;水泥包装、销售;粉粒料包装、销售;沙石加工;金属制品、建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4015335号,证件有效期:2021年3月31日至2027年3月31日;现共有车62辆,驾驶员120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5月17日15时30分许,沈*国经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拉载矿渣由重庆市长寿区经省道206往开州区白鹤街道行驶,2021年05月17日23时29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省道206线134公里450米路段(黄家湾桥)时,因沈*国驾驶机动车超过限定时速(实际时速54km/h),行径弯道未按道路线形操作车辆,确保行车安全,致车辆碰撞黄家湾桥右侧石墩后,由人行道翻坠入河中,造成沈*国当场死亡、车辆及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建设发展中心管理的黄家湾桥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拨打了110和120,随后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临江大队、临江镇江里医院120和临江镇消防救援队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消防救援人员破拆驾驶室后将沈*国从车内移出,120医生诊断其情况后宣布沈*国已死亡;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沈*国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8.9万元,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沈*国驾驶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超过限定时速,行径弯道未按道路线形操作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调查组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到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调取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GPS监控数据,因该车GPS内存卡在本次事故中损坏、丢失,GPS处于停运状态,且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GPS监控数据及时封存,故不能提取渝DM9988车辆的GPS数据,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处罚台账显示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因超速驾驶对其驾驶员沈*国作出过20元罚款的处罚;随后,工作人员随机调取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L6299和渝DM0625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近90日的GPS数据进行比对,渝DL6299近90日GPS超速报警105起,其中报警时长超过1分钟的93起,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的29起,但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仅对其作出过一次罚款20元的处罚,也未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渝DM0625近90日GPS超速报警72起,其中报警时长超过1分钟的67起,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的20起,但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仅对其进行了三次警示教育,也未将其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以上两车驾驶人违反了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制定的《驾驶员操作规程》第八条、《驾驶员须知》第十条的规定,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公司制定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询问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副总、安全科长及部分驾驶员,核实,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对GPS监控发现的驾驶员超速违章行为,以口头警告教育或变相从轻处罚的方式进行管理。综上,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对GPS监控发现的驾驶员超速违章行为,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理,也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未落实企业“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主体责任,致使驾驶员思想松懈,行车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超速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驾驶员操作规程》第八条 保持时速5公里车速出厂,出厂后严控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时,缓慢下坡,下山后不得超过50公里/时,高速公路不得超过80公里/时,不得超速。

《驾驶员须知》第十条 所有车辆不得强行超车,重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时,空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时。

《交通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第四条 超速的驾驶员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第四次罚款200元,第五次停车安全学习3天,六次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故责任和性质

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34120210000140号)责任认定为“沈*国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沈*国驾驶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拉载矿渣由重庆市长寿区经省道206运往开州区白鹤街道,属道路营运行为,调查组综合分析引发本次事故的各种原因,认定该起事故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沈*国,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其驾驶渝DM998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67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超过限定时速,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沈*国涉嫌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因沈*国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法定不再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向*亮,男,重庆市开州区人,作为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向*亮提供的2020年银行流水,向*亮2020年年收入为人民币42371.2元,建议由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2711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壹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3.周*,男,重庆市开州区人,作为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副总,对公司所属驾驶员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使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将周*调离安全副总岗位,不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曾*果,男,重庆市开州区人,作为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科长,对公司所属驾驶员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使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将曾*果调离安全科科长岗位,不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对GPS监控发现的驾驶员超速违章行为未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理,也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未落实企业“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主体责任,造成驾驶员思想松懈,行车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超速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开州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及个人

1.经调查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开州区交通局及其下属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开州区交通局制定的2021年度检查计划对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查,指出了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在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发生事故后,也对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约谈提出了管理要求。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11日对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季度检查,制作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安全检查表》,指出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和5月8日对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查,检查中填写了《开州区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安全检查表》,对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开州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履职较好,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开州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2.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临江大队制定了2021年度检查计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2021年2-5月每天均上路进行了检查,共检查车辆4600余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排查上报道路隐患6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130余次;在日常的路检路查中,对辖区内的货运车辆开展过专门检查和安全教育提醒,完成了检查计划任务。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临江大队按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开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临江大队的监管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重庆大运天下物流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公司全体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进行学习,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增强驾驶员的自身安全意识和行车安全意识;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和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车载GPS和3G视频,对驾驶人违反机动车操作规程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落实处理,杜绝习惯性违章。

开州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监管职责,强化对全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力度,科学合理制定勤务模式,细化检查内容;加大对全区道路运输企业风险的分析研判,对高风险企业要开展经常性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并予以处罚;加快安全服务中心建设,尽快投入运行,利用安全服务中心带来的科技力量和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的现场检查形成对企业监管的组合拳,促进企业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向好发展

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加强对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在督导运输企业中,加强对GPS数据的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加强对广大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开州区临江镇“5•1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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