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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7365678786/2021-00037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08-26 [ 发布日期 ]2021-08-26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有效性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 “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

“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916日上午10时左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在开州区渠口镇向阳村3组进行户外光缆安装的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从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与死者家属私自达成赔偿协议,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21224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该项目死亡1人瞒报后,将此案转至开州区应急局,开州区应急局在经过前期调查核实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州区政府于2021624日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经信委、区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开州区纪委监委派员协作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情况,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夏信友监理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概况。

1、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0531;营业期限:19950531至永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76713T;注册资金:壹亿叁仟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托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且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杨朴。

2、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0418;营业期限:20060418至永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56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62769U;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通信信息咨询及技术服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经营期限从事经营);……。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且所有证照都在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蔡新琴。

(三)死者基本情况。

陶某兴,男,死亡时24周岁,身份证号码500234********5439,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回龙村,系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工人,已死亡。

(四)相关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阳,男,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510231********469X,户籍住址: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老店子村;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劳务方开州区区域负责人。

二、事故的经过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16日上午7时左右,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属陶某明施工小队(陶某明为死者父亲,也是该施工小队的队长)的工作人员陶某清、陶某兴、陶某华、熊某顺、胡某学、廖某成6人到达渠口镇向阳村3组施工现场,进行户外光缆的架设工作(驻地网安装)。在上午10点左右,6名施工人员架设光缆到达了向阳村3组的一处山塘处(小地名:黄包岭),在此处光缆需要从山塘上方通过,在山塘的上方正好有一10KV高压线与拟架设光缆线成90度交叉。因光缆的安装需要架设在电杆上,所以施工人员架设光缆时要采用钢绞线上绑扎光缆,然后由地面的工人慢慢拉起光缆,而不触碰钢绞线的方式架设,但是当时陶某兴看见在地面拉光缆的工人慢慢拉起光缆,就去帮忙,然后他双手握住光缆及绑扎光缆的钢绞线用力猛的一拉,导致光缆和钢绞线猛的向上高高弹起触碰到上方的电力高压线,造成陶某兴当场触电倒地。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对陶某兴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同时拨打了120、陶某明、施工队队长张某波的电话,张某波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了正在临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劳务方负责人蒋某阳,随后开州区中医院的120急救车、陶某明、张某波、蒋某阳赶到了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120急救医生程胜确认并宣布陶某兴已触电死亡。

201918日,蒋某阳和张某波到死者老家(长沙镇回龙村)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万元整。随后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两次(一次60万,一次40万)把赔偿金打到了陶某明的卡上。

(三)事故瞒报情况及事故调查的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向施工单位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报告,也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021224日接到重庆市应急管理转办件后,经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大量摸排和现场走访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并于2021624日成立以区应急局牵头的事故调查组。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开州区域的负责人蒋某阳、该项目开州区区域施工队队长张某波等人均证实,201916日上午10时左右,渠口镇向阳村3组户外光缆的架设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现场工人陶某兴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未按法定程序上报,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者100万元。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开州区渠口镇向阳村3组(小地名:黄包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的施工现场。该事故发生于201916日,因事故单位隐瞒该事故,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时,事故现场均已被破坏,故现场勘查无法进行。

四、事故伤害情况

死者陶某兴,男,死亡时24周岁,身份证号码500234********5439,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回龙村,系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工人。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陶某兴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的作业人员在没有了解施工现场危险源和施工作业工序的情况下,不按规定程序作业、野蛮施工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原因。

1、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未委派有资质的工程技术及相关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平时项目上的日常管理依靠劳务公司,缺乏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2、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劳务分包企业在开州区的施工现场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只依靠负责人蒋某阳和没有安全员证的施工队长张某波进行现场管理。在事故发生当天,蒋某阳和张某波均没有在发生事故的施工工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陶某兴不按规定野蛮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没有对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而仅仅只是依靠每天上工前的口头班前教育对工人进行安全宣传和提醒。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和综合分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此次事故等级属于企业瞒报的一般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标准,此次事故类别属于触电事故。通过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引发事故原因,排除本次事故为刑事案件,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蒋某阳,作为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的劳务方开州区区域负责人,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经调查,蒋某阳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故本次事故中蒋某阳不涉嫌犯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蒋某阳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之规定,因蒋某阳无法提供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按照重庆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8928元的标准,建议由重庆市开州区应急局给予蒋某阳罚款78928元(大写:柒万捌仟玖佰贰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专线项目”的总承包方,未在项目施工现场委派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劳务分包方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范,对其处罚。但因在接到举报时,离事故发生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管理责任不予行政处罚。

2、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施工劳务企业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是依靠项目负责人蒋某阳和没有持安全员证的施工队长张少波进行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野蛮施工行为。没有对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只是依靠每天上工前的口头班前教育对工人进行安全宣传和提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在该起事故中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因在接到举报时,离事故发生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管理责任不予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事故隐瞒不报,直至2021624日,执法人员在经调查核实其瞒报行为属实后,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进行了情况通报,该公司于2021625日向调查组提供了由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至此,该起事故的瞒报持续行为才得以终了。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部分(四)“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善后赔偿,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具有从轻情节,同时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本着后疫情时期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建议由重庆市开州区应急局对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瞒报行为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职情况

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调查,开州区经信委未接到任何关于该起事故的报告,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瞒报的行为。在20181月至12月开州区经信委先后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0次(每次会议均有相关会议记录),对开州区的通信行业开展安全检查32次,填写有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签名。在检查中发现的7个问题,并已经全部整改完成,开州区经信委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履职情况良好。

七、防范措施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深入的拉网式安全大排查,凡是未在施工现场委派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的项目,立即落实整改;应加强施工技术措施管理,优化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方案,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宣贯普及,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提升现场管理人员的能力和安全责任意识,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巡查的强度和力度,严格落实施工各个工序的标准化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针对此次事故召开专题会议,督促劳务单位在以后的施工中加强安全管理,要督促劳务单位员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配备持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自身安全意识,杜绝野蛮施工;要加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故及瞒报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要对辖区内通信工程承包企业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到位,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要将发包的通信施工工程及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四)重庆市开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完成计划内的检查任务,让企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提醒企业注意好风险管控。

(五)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要督促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和重庆傲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2018年至2019年有线宽带和集团

  专线项目“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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