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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MB18616031/2022-0023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2022-10-08 [ 发布日期 ]2022-10-10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壹周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517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壹周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2516)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抽样检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22610日作出编号为(C22SC0435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开州区壹周优选生活超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为№: C22SC04355),该超市对该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6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开州区壹周优选生活超市202262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开州区壹周优选生活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韭菜”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0.46元;3罚款5000元。

4经排查:该公司造成销售本批次韭菜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进货后也没有做好产品自检就上市销售2022621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627日,本局对该超市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重庆市开州区军陶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待销售的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527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双桥街252号门市的重庆市开州区军陶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待销售的黑芝麻进行了监督抽样送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2年6月21日出具了编号为NO:4303220513031-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23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军陶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重庆市开州区军陶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2022年630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重庆市开州区军陶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中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4经排查:该超市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该批次黑芝麻系当事人储运过程控制不严导致的。2022年71日该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7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销售的红朝天椒(辣椒)和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员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内的食用农产品区域的货架上对正在销售的红朝天椒(辣椒)和黑芝麻随机抽样品检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6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红朝天椒(辣椒)检验结论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黑芝麻《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向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于2022年7月25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原因是:1生产企业把控不严;2未履行查验义务;3贮存不当

5我局已于2022年7月26日对开州区优实副食超市进行了复检验收。

四、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销售的榨菜、豆豉和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员在当事人超市内正在销售的榨菜、豆豉和黑芝麻随机抽样品检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6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黑芝麻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榨菜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豉的检验结论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7日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2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2022年7月22日已全面自查整改完。

3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4经排查: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要原因是:1生产企业把控不严;2未履行查验义务;3贮存不当

5我局已于2022年7月25日对开县孙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心连心超市镇东店超市进行了复检验收。

五、开州区鑫壹嘉副食超市销售的黑芝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2年6月4日,第三方检验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开州区鑫壹嘉副食超市销售的黑芝麻进行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号SC22500000564632882),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4303220614407-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mg/g,标准指标:≤3,实测值:4.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10345-2007(指示剂法),判定依据:GB 19300-2014/附录 B,GB 5009.229-2016 (第二法)。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6日向当事人开州区鑫壹嘉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2年7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2当事人开州区鑫壹嘉副食超市2022年7月19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当事人开州区鑫壹嘉副食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中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9元。

4经排查:当事人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放不当,导致酸价超标。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2022年7月2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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