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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MB18616031/2021-00217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12-09 [ 发布日期 ]2021-12-09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谭金成在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鹤林村6社经营的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谭金成在重庆市开州区中和镇鹤林村6社(流动)经营的桃(购进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进行抽样 (抽样号:NCP21500154652318226),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编号为№: CC21SC0503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当事人谭金成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8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谭金成于2021年9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谭金成销售的桃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桃”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罚款10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供应商种植过程中农药控制超标,导致了农药残留超标;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二、开州区涵苏副食店销售的“满夏香”牌香辣鸡块(酱卤肉制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抽检人员对开州区涵苏副食店(徐小玲)销售的“满夏香”牌香辣鸡块(酱卤肉制品)进行了抽样(抽样号:SC21500000685633005),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编号为No:2021CJ061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1000;26000;32000;82000;53000,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30日向当事人开州区涵苏副食店(徐小玲)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开州区涵苏副食店于2021年9月3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开州区涵苏副食店销售的“满夏香”牌香辣鸡块(酱卤肉制品)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满夏香”牌香辣鸡块(酱卤肉制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放不当,导致菌落总数超标。2021年9月2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月2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三、开州区勇胜副食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开州区勇胜副食超市(邓辉燕)销售的鸡蛋(黄壳)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号:NCP21500154652318233),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9月18日出具编号为No:C21SC0675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氟苯尼考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3.5,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向当事人开州区勇胜副食超市(邓辉燕)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9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当事人开州区勇胜副食超市于2021年10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当事人开州区勇胜副食超市销售的鸡蛋(黄壳)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鸡蛋(黄壳)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3500元。   

4. 经排查:当事人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大量频繁用药进行预防或治疗,致使上市销售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量超标。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月28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四、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鹌鹑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鹌鹑蛋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NCP21500154652307283),样品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9月14日出具编号为№: C21SC0670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9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开州新天地分公司销售的鹌鹑蛋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鹌鹑蛋”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中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17.70元;2罚款4000元。   

4.经排查:2021年10月11日,该公司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批次鹌鹑蛋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未严格执行休药期,厂里的出厂报告只检测了部分外观指标,未对兽药等做检测,导致有问题的商品未检测出。该公司表示将对供货商的产品要求进行抽样检验、配备兽药检测设备及试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供货商严格执行并完成整改,经本局复查合格。

五、开州区好食在小吃店销售的老南瓜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好食在小吃店销售的老南瓜馒头进行了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5238),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0月11日出具编号为2021CJ109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开州区好食在小吃店送达了检验报告,该店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好食在小吃店于2021年10月25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好食在小吃店销售的老南瓜馒头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老南瓜馒头货值金额较少,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除加工自制馒头外,还要加工自制蛋糕面包,加工蛋糕面包过程中会使用复配甜味剂,由于加工馒头时未及时清洗操作台,导致甜味剂混入了馒头中。2021年10月22日该店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0月25日,本局对该店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销售的素泡椒牛板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3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销售的素泡椒牛板筋(调味面制品)进行了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5238),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编号为2021CJ1256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DBS 50/028-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向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该超市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10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于2021年11月10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亚舒百货超市销售的素泡椒牛板筋(调味面制品)违反了以下规定: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查验保存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素泡椒牛板筋(调味面制品)货值金额较少,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8.6元;3没收扣押的不合格素泡椒牛板筋(调味面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号:SC10750022704348,制造商:重庆市璧山区喜洋洋食品厂,产地:重庆市璧山区,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桥北街195号,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1/08/01)共计1.398kg;4罚款5000元。

4. 经排查:该超市造成这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按规定查验保存进货票据。2021年11月8日该超市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11月10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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