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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34MB18616031/2021-0014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开州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2021-11-12 [ 发布日期 ]2021-11-12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有效性 ]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

一、开州区浅喜老火锅经营部的鹅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开州区浅喜老火锅经营部(以下简称:浅喜老火锅)2021年6月5日购进的鹅肠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经抽样检验,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浅喜老火锅送达了NO.2021CJ04429《检验报告》,并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和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鹅肠。2021年7月22日,本局对该单位涉嫌用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 上述抽检中,浅喜老火锅已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将抽样后剩余的鹅肠使用完毕,因鹅肠作为餐饮食品原料使用,故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

3. 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1541010661,有效期至2026年3月24日。主要经营餐饮服务。浅喜老火锅共购进该批次鹅肠共计2.5公斤,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共抽样0.6公斤,其中0.2公斤作为备样。浅喜老火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浅喜老火锅下达了编号为《渝开州市监处字〔2021〕2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2021年8月10日,该单位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把控不严。该单位表示已经经对供货商进行更换,要求供货商严格执行规定检查并加强生产过程监管等措施,完成整改,经本局复查合格。

二、开州区廖法标副食超市经营的合川桃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开州区廖法标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廖法标副食)2021年5月9日购进的合川桃片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DBS50/02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合川桃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廖法标副食送达了NO:2021CJ04394《检验报告》,并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和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合川桃片。2021年7月22日,本局对该单位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 上述抽检中,廖法标副食已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将抽样后剩余的合川桃片销售完毕,因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

3.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4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2340111210,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3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蔬菜、水果、鲜肉、农副产品、日化品、日用百货零售。廖法标副食共购进该批次合川桃片共计9.5公斤,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共抽样1.6公斤,其中0.4公斤作为备样。廖法标副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廖法标副食下达了编号为渝开州市监处字〔2021〕24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1元。

4. 经排查:2021年8月15日,该单位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散装食品销售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该单位表示已经要求供货商更换食品质量更高的生产商所生产的食品及对散装食品储存环境进行整改等措施,完成整改,经本局复查合格。

三、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经营的盐焗味南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开县兵慧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兵慧副食)购进批次为2021-1-1的盐焗味南瓜子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5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兵慧副食送达了NO:2021CJ04347《检验报告》,并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和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盐焗味南瓜子。2021年7月22日,本局对该单位涉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 上述抽检中,兵慧副食已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将抽样后剩余的盐焗味南瓜子销售完毕,因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

3. 当事人于2018年4月17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002340058972,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在相关许可证核定事项内从事经营);百货、酒类、日杂品销售。兵慧副食共购进该批次盐焗味南瓜子共计2.5公斤,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共抽样1.5公斤,其中0.5公斤作为备样。兵慧副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兵慧副食下达了编号为渝开州市监处字〔2021〕2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600元。

4. 经排查:2021年8月16日,该单位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散装食品销售储存环境不符合要求。该单位表示已经对散装食品储存环境进行全面整改等措施,完成整改,经本局复查合格。

四、重庆市开州区红月亮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重庆市开州区红月亮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月亮餐饮公司)购进批次为2021-6-7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4-氯本杨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5-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本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红月亮餐饮公司送达了NO.2021CJ04491《检验报告》,并责令该企业停止销售和召回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2021年7月22日,本局对该单位涉嫌用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 上述抽检中,红月亮餐饮公司已在检验报告送达前将抽样后剩余的黄豆芽使用完毕,因黄豆芽作为餐饮食品原料使用,故无法召回不合格产品。

3.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002340033717,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主要经营餐饮服务。红月亮餐饮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黄豆芽共计2.5公斤,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共抽样2公斤,其中1公斤作为备样。红月亮餐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本局于2021年11月5日向红月亮餐饮公司下达了编号为渝开州市监处字〔2021〕2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500元。

4. 经排查:2021年8月5日,该单位向本局上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商生产过程中把控不严。该单位表示已经更换供货商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措施,完成整改,经本局复查合格。

五、开州区鸿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淡水武昌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713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州区鸿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淡水武昌鱼(购进时间2021713)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NO:NCP21500154652312253)。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89日出具了编号为:C21SC0543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1日向开州区鸿运冷冻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该经营部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818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鸿运冷冻食品经营部2021811日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鸿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上述批次淡水鱼(武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法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具有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减 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3000 元。

4. 经排查: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开州区鸿运冷冻食品经营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未能找到供货商,无法进一步追溯检出问题指标的原因。2021911日该经营部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913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六、开州区彭明全咸菜批发部销售的麻辣萝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07月1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同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对开州区彭明全咸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时间为:2021年07月15日)麻辣萝卜干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号:SC21500000685633362),样品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所检验,并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编号为№:2021CJ0703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

1.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8月18日向开州区彭明全咸菜批发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本局于2021年08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

2.  开州区彭明全咸菜批发部于2021年08月28日前进行了全面自查整改。

3.  开州区彭明全咸菜批发部销售的“麻辣萝卜”干违反了以下规定: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本案涉案“麻辣萝卜干”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具有《重庆市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3000元。

4.  经排查:造成销售本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导致“麻辣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残留量不符合要求。2021年08月28日已向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09月01日,本局对该企业整改项目进行了复查,经复查验收合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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